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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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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4-041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26,058股,每股发行价格13.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77,629,014.58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15,679,026.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1,949,988.52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9月17日了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3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7350310182600084410,截至2014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账号为7350310182600084582,截至2014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82,13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交通运输智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账号为7350310182600084653,截至2014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130,69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基于TD-LTE技术的企业网通讯终端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设开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束学岭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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