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4-39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9月25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4日—9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下午3:00—9月25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集团大厦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学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8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95,98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149,248,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252 %。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48,492,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9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75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149,233,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81,6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5346 %;反对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46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淑芹、刘媛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成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中成股份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成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成股份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中成股份于2014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成股份董事会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同时,中成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集团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学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15:00至2014年9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48,492,433股,占中成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9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中成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9,248,42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252%。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中成股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中成股份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 同意股份数(股) | 反对股份数(股) | 弃权股份数(股) |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
| 议案一 | 关于《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49,233,824 | 14,600 | 0 | 99.9902%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全部审议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赵 洋
律 师:向淑芹
刘媛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