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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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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编号:临2014-35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158,263,300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14.28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2,259,999,924.00元

募集资金净额:2,208,019,925.75元

●发行对象获配售的股票数量、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配售股数

(股)

配售金额

(元)

锁定期

(月)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2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1,008,400299,999,952.0012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008,400299,999,952.0012
4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5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3,109,200329,999,376.0012
7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8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610,600379,999,368.0012
9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1,10030,003,708.0012
合计158,263,3002,259,999,924.00-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9家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获得通过。

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68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18,780,251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158,263,300股

4、发行价格:14.28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2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0.43元/股。

2014年5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704,504,2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公司据此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调整为不低于10.33元/股。

在上述原则下,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4.28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即10.33元/股)的138.24%和本次发行申购日(2014年9月15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14.65元/股的97.47%。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59,999,924.00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51,979,998.25元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08,019,925.75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2014年9月18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4)京会兴验字第01010027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9月18日止,高盛高华为本次发行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本次发行获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股款人民币2,259,999,924.00元(含保证金)。

2014年9月18日,高盛高华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4年9月19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4)JS第04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9月18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259,999,92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979,998.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8,019,925.75元。

2014年9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相关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高盛高华作为中天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高盛高华认为:

中天科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书》的发出及传真接收《申购报价单》和划款凭证等事宜,均由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58,263,30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218,780,251股;发行对象为9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配售股数

(股)

配售金额

(元)

锁定期

(月)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2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1,008,400299,999,952.0012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008,400299,999,952.0012
4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5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3,109,200329,999,376.0012
7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06,400229,999,392.0012
8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610,600379,999,368.0012
9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1,10030,003,708.0012
合计158,263,3002,259,999,924.00-

(二)发行对象情况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煜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4、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

注册资本: 839,018,900元

法定代表人:钱进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投资咨询服务

5、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翔

经营范围:筹措、管理、经营本省基本建设资金、铁路建设基金、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开发及咨询服务,资本运营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7、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注册资本:2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8、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注册资本:18,000万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南京市溧水县和凤镇凤翔路9-1号

注册资本:5,000万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剑华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经高盛高华及公司律师对发行对象情况进行的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包括结构化等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3,232,37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5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变更为20.0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一)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73,232,37124.59流通A股-
2李静怡10,386,5871.47流通A股-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386,5891.05流通A股-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395,5170.77流通A股-
5潘良才4,882,4000.69流通A股-
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2,949,9090.42流通A股-
7王玲凤2,871,7200.41流通A股-
8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泽泉信德高端管理型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818,9970.40流通A股-
9孙学国2,636,4010.37流通A股-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99,9890.34流通A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14年9月24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73,232,37120.08%流通A股-
2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浦发银行—平安汇通浦发汇垠澳丰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21,008,4002.44%流通A股21,008,400
3泰达宏利基金—工商银行—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35号资产管理计划16,106,4421.87%流通A股16,106,442
4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16,106,4001.87%流通A股16,106,400
5上银基金—上海银行—上银基金财富7号资产管理计划16,106,4001.87%流通A股16,106,400
6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16,106,4001.87%流通A股16,106,400
7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6,106,4001.87%流通A股16,106,400
8东海基金—光大银行—东海基金—光大银行—鑫龙77号资产管理计划12,518,2541.45%流通A股12,518,254
9东海基金—光大银行—东海基金—光大银行—鑫龙76号资产管理计划10,590,9461.23%流通A股10,590,946
10泰达宏利基金—光大银行—泰达宏利—汇垠澳丰定向增发1号资产管理计划10,504,1581.22%流通A股10,504,158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58,263,300股限售流通股,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无限售流通股704,504,223100.00%704,504,22381.66%
限售流通股00.00%158,263,30018.34%
总股本704,504,223100.00%862,767,5231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管理层就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进行具体的讨论与分析,包括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治理、高管人员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等。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的财务结构更加合理,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208,019,925.75元,以公司截至2014 年6月30日合并口径财务数据静态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将增加至11,809,121,839.52元,增幅23.00%,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将增加至7,628,563,676.10元,增幅40.73%;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下降到33.14%,下降7.62个百分点。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及相关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及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此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冰

保荐代表人:金雷、黎羽

项目协办人:彭鹏

经办人员:段爱民、宋玉林、朱凌波、袁帅、马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18楼

联系电话:010-66273333

联系传真:010-66273300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顾峰、项瑾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10-59572288

联系传真:010-65681022

(三)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尊农

经办注册会计师:苗强华、许剑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座15层

联系电话:025-83248770

联系传真:025-83206200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3、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编号:临2014-36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68号文)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58,263,3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14.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59,999,92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979,998.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8,019,925.75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4年9月19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4)JS第04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中天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中天光伏”)、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中天海缆”)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如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2014年9月25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元)用途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如东支行11113231290002966502,208,019,925.75接收和分配募集资金
中天光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60086050181700875150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150MWp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中天海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行4088401001000244580海缆系统工程项目
中天光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07270010402166400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07270010402166570高温超导技术研发项目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5105653163760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账户仅用于公司接受和分配募集资金、或相关监管协议指定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高盛高华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高盛高华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高盛高华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公司及专户银行应予配合。高盛高华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高盛高华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雷、黎羽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高盛高华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高盛高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盛高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效力。

6、专户银行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高盛高华。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高盛高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主动或在高盛高华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8、公司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用于实施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或高温超导技术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其他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高盛高华,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高盛高华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自相关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相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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