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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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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临2014-015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会议相关文件于会议召开前5天以书面、专人送达方式递呈董事会成员。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岩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董事以记名表决方式全票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杨家义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安排原因,杨家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鉴于杨家义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公司新任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前,杨家义先生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相关职责。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袁淳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此提名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杨家义先生、武常岐先生和宋利国先生对本议案投了赞成票,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经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该议案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公告》(临2014-016)。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公告》(临2014-016)。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有限”)与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网邻”)签署《合作协议书》,将“电子城IT产业园”A区5号楼及1号楼出售给城市网邻。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特别重大合同交易公告》(临2014-017)。

五、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定于2014年10月17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4-018)。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淳先生简历

袁淳 男,汉族, 1976 年1 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2003 年起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副主任,财政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计划成员。一直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会计与财务问题的研究,曾出版多部专著和译著,并在《管理世界》、《会计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和《南开管理评论》等杂志发表三十余篇文章,主持并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多项国家级课题研究。曾任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二六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二: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现提名袁淳先生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2014年9月19日

附件三: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袁淳声明

本人袁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淳

2014年9月15日于北京

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临2014-018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7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0日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7日 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5楼5层公司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0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议案内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公司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2《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请查询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4年10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类似于买入股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类似于填写选择项,具体流程见附件二《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五、现场参会股东登记事项:

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5号楼6层。

联系电话:010-58833515 联系传真:010-58833599

联 系 人:尹紫剑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附件一:股东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打印均有效)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我单位/个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会议可以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投票日期:2014 年 10 月17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投票程序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总提案数:3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658电子城投票3A 股股东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3号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3 项提案99.00 元1 股2 股3 股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委托价格
1《公司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1.00

2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3《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3.00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 股
反对2 股
弃权3 股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10 月10日 A 股收市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 600658)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 元”,申报股数填写“1 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658买入99.00 元1 股

(二)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公司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代表意向
738658买入1.00 元1股同意
738658买入1.00 元2股反对
738658买入1.00 元3股弃权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股票简称:电子城 证券代码:600658 编号:临2014-017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售房合同,预估总价款10.33亿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公司董事会及合同对方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房屋约定交付日及付款期限:

“电子城IT产业园”A区5号楼的约定交付日为2015年8月31日,1号楼的约定交付日为 2015年12 月31日;协议对方将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并在项目的不同时间段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协议内容,2014年、2015 年公司将分别收到约 1.033 亿元、9.297亿元款项。

●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重大合同交易对公司2014 年业绩没有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有限”)与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网邻”)签署《合作协议书》,将“电子城IT产业园”A区5号楼及1号楼出售给城市网邻。

本次重大合同交易涉及标的房产建筑面积(暂估)约44,915平方米(最终以竣工后测绘报告确认建筑面积为准),预估总价款10.33亿元人民币(所有协议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构成重大合同交易。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经营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二、合同对方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乙108号北美国际商务中心E座

注册资本:9550万美元

邮政编码:1000010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5012931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姚劲波

城市网邻成立于2010年3月,专业技术人员截止到2014年08月有798人,是58同城的主要运营公司。58同城,迄今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分类信息网站。其服务涵盖生活各个领域,是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2013年10月31日在纽交所实现境外上市。

本次重大合同交易是城市网邻与公司及电子城有限的第一次交易。

三、合同标的及合同主要条款:

(一)《电子城IT产业园A5楼项目之合作协议书》基本情况:

1、标的情况:

协议标的为电子城有限开发的“电子城IT产业园”A区5号楼,标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暂估为16,745.71平方米(最终以竣工后测绘报告确认建筑面积为准);房屋约定交付日为2015年8月31日。

2、协议签署日期和地点:

2014年9月25日于北京签署。

3、预计总价款及付款进度:

预估总价款385,151,330元,城市网邻将以现金方式向电子城有限支付全部价款。

1)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城市网邻向电子城有限支付总价款的10%,即38,515,133元;

2) 2015年3月31日前,城市网邻向电子城有限支付暂估总价款的80%,即308,121,064元;

3)标的房屋交付前10个工作日内,城市网邻向电子城有限支付剩余房款,即38,515,133元;

4)测绘报告出具后,双方根据实测总建筑面积书面确认差异面积的金额,并在测绘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差异面积金额的结算。

(二)《电子城IT产业园A1楼项目之合作协议书》基本情况:

1、标的情况:

协议标的为电子城有限开发的“电子城IT产业园”A区1号楼,标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暂估为28,169.2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1,405.9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6,763.32平方米(最终以竣工后测绘报告确认建筑面积为准);房屋约定交付日为2015年12月31日。

2、协议签署日期和地点:

2014年9月25日于北京签署。

3、预计总价款及付款进度:

预估总价款647,893,670元,城市网邻将以现金方式向电子城有限支付全部价款。

1)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城市网邻向电子城有限支付总价款的10%,即64,789,367元;

2)2015年9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暂估总价款的 40 %,即259,157,468元;

3)2015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暂估总价款的 50 %,即323,946,835元;

4)测绘报告出具后,双方根据实测总建筑面积书面确认差异面积的金额,并在测绘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差异面积金额的结算。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城市网邻的入驻符合“电子城IT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和定位,对“电子城IT产业园”提高引进项目质量、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升级、提升项目的整体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将给公司带来盈利。

本重大合同交易不会对2014年公司及电子城有限业绩产生影响。

五、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合同履约过程有可能发生履约能力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本公司及电子城有限将统筹安排,确保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六、备查文件

1、电子城有限与城市网邻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股票简称:电子城 证券代码:600658 编号:临2014-016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二、《股东大会规则》修订情况:

1、《股东大会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修订为“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综合修订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为“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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