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璨")全体自然人股东祝社民、刘桂春、周放、何新平、唐建强就山东天璨股权转让事项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2013年7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单称或合称"原协议")。原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前两期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但由于原协议约定的个别事项尚未实现,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与山东天璨原自然人股东祝社民、刘桂春、周放、何新平(唐建强先生在境外未取得联系)就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详见2014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近期,公司与唐建强先生取得联系并于2014年9月23日另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唐建强
乙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三期转让价款的支付
基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协议约定的个别事项尚未实现,甲乙双方对部分事项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部分的山东天璨股权转让款由1300.59万元调整为908.31万元,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由637.2891万元调整为245.0091万元。第三期股权转让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同时,鉴于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调整,对于尚未取得的项目补助款2,637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若山东天璨重新取得,乙方将按甲方原持股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应对价;若全部重新取得并支付完毕或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取得,双方不再结算支付。如因乙方原因2015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上述款项,双方协商解决。
三、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