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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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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4—050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15:00 — 2014年9月23日15:00;

 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9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4年9月23日15: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 邵长金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389,467,791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90%。(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6,496,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97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0%)。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于2014年8月18日发行。 公司新增股本198,019,801股,新增资本金198,019,801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第6条中注册资本和第19条中的股本总额进行变更。

 ① 将原章程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922.1502万元”, 修改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724.1303万元。

 ② 将原章程第19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2,922.1502 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修改为“股份总数为102,724.1303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89,467,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904,01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鲁鸿贵 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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