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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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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逐年改善
投保需求不断提升 满意度仍有提升空间
□本报记者 倪铭娅

 □本报记者 倪铭娅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显示,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从2003年度至2013年度逐年改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满意度连续三年提升,投资者收益权满意度提升明显,主客观评价结果变动趋势一致;2013年度投资者最重视知情权保护状况,对投资者收益权保护状况重视程度逐年提高。

 为全面了解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深入分析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主动引导上市公司提高投资者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2003-2013年度A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进行了持续评价。

 报告显示,2014年,投保基金公司对2013年度2467家A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分别进行了主客观评价。客观评价部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重点从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和经营活动三个方面,考评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决策参与权、知情权、投资收益权三项基本权利的保护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包括3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46个三级指标,评价数据来源于公开信息。主观评价内容集中于投资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状况关注重点、相应诉求、满意程度和改善程度,要求受访投资者按照5分制对2013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的满意度及改善度进行打分,经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形成主观评价结果。

 对比发现,2013年度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结果变化方向一致,除投资者收益权以外,客观评价得分增加幅度均大于主观满意度得分增加幅度。一方面验证了客观评价指标的客观性,同时说明投资者对投资者保护成效的满意度仍有提升空间。

 从持续监测情况看,2008-2010年满意度总指数连续下降,在2010年度降至最低,随后连续两年持续提升,2013年度创新高,但提升幅度明显降低。决策参与权满意度指数经历了下降、上升、下降、略升的变动过程;知情权满意度指数与总指数变动趋势大体相同;投资者收益权保护满意度指数则连续三年大幅提升。

 从2010年起,满意度总指数连续三年提升,同时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客观评价得分与投资者满意度主观评价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说明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的改善不仅得到了客观数据的印证,也逐步得到投资者的主观认同。与此同时,总满意度指数的提升幅度明显降低,说明投资者对投资者保护的需求在不断提升,诉求在不断变化,与之相适应,投资者保护工作还需要以投资者诉求为导向不断推进,客观评价指标体系也需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报告见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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