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22日在公司二楼第三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5,204,74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9.75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5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58,263,125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9.18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延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董事会秘书1人出席会议,其他高管2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关于为子公司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384,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反对83,1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柴瑛平两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