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6日、2014年3月1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布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5)、《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1),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诉中钢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涉诉金额为52,396,646.58元(利息暂计至起诉日)。近期,东方贸易收到本案二审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东方贸易收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东方贸易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303780元,由原告东方贸易负担。
二、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东方贸易收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受理费303780元,由上诉人东方贸易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债权,已在2013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