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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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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0.01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T日场内可用,T+1日可取。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有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时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相关数据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相应赎回款,登记结算机构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即100,000份),且每笔申购金额需为100元的整数倍。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本基金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单笔申购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

 5、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本基金可以设定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笔赎回份额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整体运作情况,每个交易日设定一定的金额标准,投资人证券账户前一交易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金额总额等于或低于该金额标准的,则该账户即为小额账户。基金管理人将每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小额账户标准。对于小额账户,当日交易时间内的赎回申请将不受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额度限制,但仍受到基金累计赎回以及单一账户的累计赎回和净赎回申请上限限制,当日交易时间内的申购申请仍将受到本基金累计申购和净申购以及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和净申购申请上限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0.01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的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

 1、本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0.01

 例1:某投资者在T日申购1,000,000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应支付申购金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000×0.01=10,000(元)

 申购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0.01+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例2: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01=1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T日收益结转的份额于T+1日完成登记,投资者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的注销登记,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规则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或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5、6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申购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7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十二、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或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5、6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交易日设定赎回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对于上述第7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需在基金管理人网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5、6、7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基金销售机构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备案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稳健投资的基本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研究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及其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和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经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短期回购和存款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短期回购和存款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4、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6、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利率走势、产业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相关经济政策、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公司投研人员对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等。

 (二)投资决策机制及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个券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和流动性状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组合平均到期日、个券选择、杠杆策略和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和改进方案。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0)、(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现金、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0.01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基金净收益指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暂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自当日起当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委托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以上收益分配结果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30%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年费率为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增值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增值服务费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媒介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

 按日结转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按日结转的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若有)。

 日后若因业务模式变更而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变更,则以变更后的计算方式为准。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每开放日当日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制,并于当日开放时间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一般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技术风险等。

 1、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上行,由于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基金管理人为应对投资者赎回行为,以市价卖出短期债券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6、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这些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7、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

 8、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险。

 9、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0、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者场内申购失败的风险

 (1)因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以及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所以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基金管理人设置或传输申购赎回额度上限数据出现错误,或发生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的,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申购,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因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笔赎回份额上限,所以投资者在进行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基金管理人设置或传输申购赎回额度上限数据出现错误,或发生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的,本基金将暂停赎回,导致赎回失败或无法赎回的风险。

 3、投资者场外赎回失败的风险

 因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因超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由于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故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存在赎回变更登记申请失败或投资者基金份额虽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赎回款的风险。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销售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销售机构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5、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登记结算机构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和申报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系统。

 6、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7、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三、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内申购、赎回的特定风险

 1、如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该证券公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销售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以赎回款抵补透支。

 投资者一旦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经认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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