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被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9日(星期五)14:0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9月18日15:00—2014年9月19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9月19日9:30—11:30,13:00—15:00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0层本公司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2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人数 17 人 |
代表股份 142,343,008 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6.2276 %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人数 5 人 |
代表股份 141,397,128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5.9204%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人数 12 人 |
代表股份 945,880 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0.3072 %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①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1,511,628股回避本次表决;
②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357,8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③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0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④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经表决,同意【1,073,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3,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二)《关于调整2014年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42,343,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73,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关于调整2014年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42,343,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73,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章佳平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