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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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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董的性质悖论:“监督者”、“决策参与者”还是“咨询专家”?

 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角色进行正确定位,是为独立董事职责和行为提供指引的出发点,目前各主要市场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角色定位尚未达成一致的认识,有的将其定位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大股东的“监督者”,有人将其定位为“咨询专家”,而有的则强调独董是来自公司外部的“决策参与者”。这些角色之间具有明显差异,定位差异将导致对独立董事应享有的权利、负担的义务和可能承担的责任的不同观点。以美国为例,1950年代大型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处于“辅佐”CEO的阶段,董事大都由高级经理出任,随着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经营观得到确立,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逐渐得到认可,但直到2000年左右,美国才最终实现了由外部董事主导的“监督型”董事会定位。

 在美国之外的广阔地域,对于独董的角色仍有不少争论。在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章、规则,明显侧重于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发挥监督的职能。2001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给出的定义和所附加的“独立性”限制,可以明显看出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希望独董发挥为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战略管理参谋等类似性质的功能,而在于规定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监管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在指导思想上与《指导意见》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大部分都是基于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而制订的。现有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于独董的惩戒案例表示,一旦独立董事没有尽到其监督职能,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等违规现象,其就会面临来自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惩处。国内亦有法院判决显示,上市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未勤勉尽责的董事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此类判决确认了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或谨慎义务标准,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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