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4-48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9日下午16: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15:00至2014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伍跃时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72,600,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4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2,473,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处置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或有权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562,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96%;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05,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目标公司超过承诺净利润的业绩奖励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372,562,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96%;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05,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2014年9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19日(星期五)16:00在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15:00至2014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股份372,600,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4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350,127,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15%,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22,473,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处置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或有权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562,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96%;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05,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目标公司超过承诺净利润的业绩奖励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372,562,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96%;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305,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荣 经办律师:蔡 波
经办律师:甘 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