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下午3:00至2014年9月1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1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7人,代表股份358,192,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08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1,768,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3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股份86,423,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7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8,192,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7,224,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4.3513%;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8,186,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84%;反对0股;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6%。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7,218,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4.3498%;反对0股;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