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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非流通股股东拟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3500万股,每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5 股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2005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1月1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 | 无 | 无 |
2 | 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 | 丰原药业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如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2,880 万股股份不能过户至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或者出现其他情况导致该部分股东无法执行相应对价安排,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在代为垫付的情况下,该部分股东所持股份(无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 | 承诺事项严格按规定履行,没有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发生。 |
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2006年1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原股东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80万股)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股数由公司股东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代为垫付。
2013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执字第00275-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名下)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880万股‘丰原药业’限售流通股作如下分配(处置):950万股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的未受偿债权8149.4036万元;1300万股交付第三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债权9686.1793万元;630万股作为对价股份偿还给第三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上述股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各接受人时起转移。”
经司法执行程序,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因上述司法裁定而持有本公司950万股,且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对价安排也因上述司法裁定的形式得到了偿还。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 | 9,500,000 | 9,500,000 | 38.01% | 3.31% | 3.04% | |
合 计 | 9,500,000 | 9,500,000 | 38.01% | 3.31% | 3.04% |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15,332,030 | 4.91% | | 15,332,030 | 4.91%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9,664,000 | 3.10% | 9,500,000 | 164,000 | 0.05%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7、内部职工股 | | | | | |
8、高管股份 | | | |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24,996,030 | 8.01% | 9,500,000 | 15,496,030 | 4.96%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287,145,200 | 91.99% | 9,500,000 | 296,645,200 | 95.04%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287,145,200 | 91.99% | 9,500,000 | 296,645,200 | 95.04% |
三、股份总数 | 312,141,230 | 100% | | 312,141,230 | 1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
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
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
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数量(股) | 占总股
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
本比例 |
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 | 0 | 0% | 0 | 0% | 9,500,000 | 3.04% | 司法裁定过户 |
注:2006年1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不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原股东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80万股)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股数由公司股东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代为垫付。
2013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执字第00275-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名下)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880万股‘丰原药业’限售流通股作如下分配(处置):950万股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的未受偿债权8149.4036万元;1300万股交付第三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债权9686.1793万元;630万股作为对价股份偿还给第三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上述股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各接受人时起转移。”
经司法执行程序,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因上述司法裁定而持有本公司950万股,且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对价安排也因上述司法裁定的形式得到了偿还。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所涉及的司法裁定过户事项,请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1月17日 | 4 | 5,317,586 | 2.045% |
2 | 2008年1月14日 | 3 | 39,001,380 | 15% |
3 | 2009年1月17日 | 3 | 34,250,802 | 13.173% |
4 | 2010年1月19日 | 2 | 17,475,432 | 6.721% |
5 | 2014年8月29日 | 2 | 19,300,000 | 6.18%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陈鸿杰就公司部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宜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截至核查报告出具日,丰原药业限售股份持有人均能严格履行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丰原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否。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