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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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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议中艰难前行的独立董事制度
天伦置业独立董事 朱江

 □天伦置业独立董事 朱江

 

 9月12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界定。这是自2001年推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来,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是独立董事制度的里程碑式新成就。

 2001年至今,独董制度在中国已有13个年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包括独立董事、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内的所有调查者,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 “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持肯定态度的人员均超过50%。同时,对独立董事及独董制度也存在质疑的声音,虽以“怒其不争”的批评建议为主,但也不乏一些观点对相关法规的修订视而不见,存在旧事重提、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情况。

 关于官员兼任独立董事及个别人员兼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的问题,2013年12月,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意见》,明确了党政领导任独立董事的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及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均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任职的数量限制。上述文件发布后,仍“涌现”出多篇对独董制度质疑和讽刺的文章,其中很多使用的是旧数据或某些信息系统未及时更新的数据。诚然,最初的制度确有缺陷,但在制度完善后,如果罔顾进步,旧事重提,却也不该。

 独立董事很少投反对票是许多文章质疑独董是否有所作为的“例证”之一。某些文章称,沪深交易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在上市公司近三年数万次的投票中,多达7000余名独董仅有47次表示反对意见,94次弃权,签字同意次数几乎达99%。

 笔者认为,把独董单独拿出来,而不是放在所有董事的大环境中对比观察,是否妥当值得商榷。《董事会》杂志2013年12期刊登题为《董事会重大决策呼唤反对票》的文章称,纵观上市公司所有议案的审议结果,包括占全体上市公司近20%的并非一股独大(二、三股东持股总和超过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出现反对议案的情况亦微乎其微。

 不投反对票不能表示包括独董在内的所有董事无所作为,而是事先充分沟通的必然结果。在制度上,公司需要就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与独立董事事先沟通,并要求独董出具独立意见,这就从制度上确定了事先沟通的必然性。笔者所在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非公开发行议案时,所有独立董事均向公司管理层及券商就一些事项发言询问并提出建议。公司最终也采纳了独立董事的建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些在会议记录中均有记载。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就没有任何必要投弃权票或反对票。

 如果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仍出现独董投反对票的情况,如果不是独董个人罔顾公司利益来作秀,就只能是公司不惜被监管机构关注,也要不顾独董反对强推某项议案。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大,所以在表决中自然很少出现反对票。

 此外,对于独董存在内幕交易的指责更显得不够严谨。某些文章举出的漳泽电力事件确实存在,但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的内幕交易相比,也只能算是偶发。如果不考虑全部关联交易的整体和独董所占比例,只因一匹害群之马而否定整个独董群体,实在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关于独董薪酬的指责更是以偏概全,某些文章列举的高薪独董无一不是已“下岗”的官员独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独董年薪的中位数为6万元。

 虽然外界常认为独董是“空领高薪”,但只有真正的独董才知道,在不高的津贴背后,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之重。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程度上,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大事小情进行无限保证。

 就需要保证的事情数量而言,定期报告、增发需要签保证函来保证材料的绝对真实;会议决议的签字要对相关决议的合法有效进行保证;就连各种闻所未闻的公告,开篇第一句都是“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目前的规章制度并未要求一切公告皆由董事会审议,对未审议过的事项也需要进行保证。从程度上讲,作为公司外部董事的独立董事,要求像内部管理者一样对相关事项进行无限保证,这也是不公平的。

 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参考。审计报告的开篇就明确了各方的责任: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只需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这之中有两点值得借鉴,一是工作要求,二是合理保证。

 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即有明确的免责规范。之所以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发布是个里程碑,因为它是独立董事履职的指导书,如第十一条提出制作工作笔录等。但如果能有一个更详细的行为准则,只要证明已遵守准则完成相应工作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就可以视为已经勤勉尽职,即使未能发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免于处罚,这必将大大降低独立董事的任职风险。

 独立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仅以其权限为范围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很难像公司的管理者一样全面保证公司所有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保证应仅限于须交由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并且应该是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的合理保证,否则就算有所要求,也是无法真正做到的。

 独立董事认为自己已经很尽职了,但投资者却认为独董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而公司管理层又觉得独董管得太多了,安心做个顾问就好。不同的立场导致不同的观点,各种指责和不配合也增加了独董工作的难度。实际上,无论是管理层、投资者还是独立董事,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公司财富的最大化,所以大家都应该在相互理解、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尽其所能。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浅薄之见,与大家共同探讨,或许会引发争议甚至“众怒”,但我只想说出一个独立董事的真心话,无愧于心就好。最后,希望独董制度能够进一步发扬光大,公司治理亦能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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