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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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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3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 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修订,有关更正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在半年报全文“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填报前十名股东情况时,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进行分拆合并计算,公司所披露的前十名股东中包括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修改前的公司前10大股东名册内容如下: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58,624 |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报告期内增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42.46 | 125,353,660 | | 0 | 冻结14,200,000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 | 4.33 | 12,773,284 | | 0 | 无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3.23 | 9,528,869 | | 0 | 无 | 济源市财务开发公司 | 国有法人 | 0.64 | 1,876,410 | | 0 | 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其他 | 0.38 | 1,126,807 | | 0 | 无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其他 | 0.33 | 961,957 | | 0 | 无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其他 | 0.25 | 726,716 | | 0 | 无 | 李荣国 | 其他 | 0.22 | 662,999 | | 0 | 无 | 张海燕 | 其他 | 0.15 | 454,747 | | 0 | 无 | 杨洋 | 其他 | 0.13 | 390,000 | | 0 | 无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25,353,660 | 人民币普通股125,353,660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12,773,284 | 人民币普通股12,773,28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9,528,869 | 人民币普通股9,528,869 | 济源市财务开发公司 | 1,876,410 | 人民币普通股1,876,41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126,807 | 人民币普通股1,126,807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961,957 | 人民币普通股961,957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726,716 | 人民币普通股726,716 | 李荣国 | 662,999 | 人民币普通股662,999 | 张海燕 | 454,747 | 人民币普通股454,747 | 杨洋 | 390,000 | 人民币普通股390,0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
公司对2014年半年度报告前十名股东中的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明细进行了查询,并根据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定,对信用担保账户分拆合并计算,修改后的公司前10大股东名册内容如下: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58,624 |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报告期内增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42.46 | 125,353,660 | 0 | 0 | 冻结14,200,000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 | 4.33 | 12,773,284 | 0 | 0 | 无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3.23 | 9,528,869 | 9,528,869 | 0 | 无 | 济源市财务开发公司 | 国有法人 | 0.64 | 1,876,410 | 0 | 0 | 无 | 周晓彪 | 其他 | 0.23 | 676,689 | 0 | 0 | 无 | 李荣国 | 其他 | 0.22 | 662,999 | 160,000 | 0 | 无 | 陈友元 | 其他 | 0.20 | 590,756 | -50,000 | 0 | 无 | 张海燕 | 其他 | 0.15 | 454,747 | 40,000 | 0 | 无 | 杨洋 | 其他 | 0.13 | 390,000 | -15,000 | 0 | 无 | 佟鑫龙 | 其他 | 0.12 | 350,000 | -10,000 | 0 | 无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25,353,660 | 人民币普通股125,353,660 |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 12,773,284 | 人民币普通股12,773,28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9,528,869 | 人民币普通股9,528,869 | 济源市财务开发公司 | 1,876,410 | 人民币普通股1,876,410 | 周晓彪 | 676,689 | 人民币普通股676,689 | 李荣国 | 662,999 | 人民币普通股662,999 | 陈友元 | 590,756 | 人民币普通股590,756 | 张海燕 | 454,747 | 人民币普通股454,747 | 杨洋 | 390,000 | 人民币普通股390,000 | 佟鑫龙 | 3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350,0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
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按上述更正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上述更正对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没有实质影响。由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31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7日上午9:30 地点: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公司310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7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2,103,716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13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5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976,77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35 |
(三)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安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四)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蔡亮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独立董事崔钊先生、郑远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张中州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选举赵乐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142,084,715 | 99.99 | 12,301 | 0.01 | 6,700 | 0.00 | 是 |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6,731,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反对票12,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弃权票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胜先生、马鹏瑞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 报备文件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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