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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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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44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9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9月12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14年9月17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郭光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制定完成内部控制体系成果的议案》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管控能力,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以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为核心的企业内控体系,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公司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听取专业机构的建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完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成果,包括:内部控制手册、风险数据库、流程手册、评价手册、权限指引表等。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召开的2013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对子公司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一年期10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授信将于2014年10月27日到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子公司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拟于该笔授信到期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期限一年。公司对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发行2014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董事会决定发行 2014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和授权事宜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金额: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

2、发行期限: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一年。

3、发行利率: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

4、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承销商的聘请: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银行承销。

(二)授权事宜

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制作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文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文件。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遵守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相关要求,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遵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要求,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召开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的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时间、地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45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2014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2014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决定发行2014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和授权事宜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金额: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

2、发行期限: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一年。

3、发行利率: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

4、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5、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承销商的聘请: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银行承销。

(二)授权事宜

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制作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文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文件。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46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持股比例为65%,以下简称“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提高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一年期人民币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该议案尚需经公司 2014 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之全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矿山采矿、选矿,产品销售,矿产品、炉料、金属制品、金属化合物的购销业务;土特产品的购销业务。

截止2014年6月30日,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8,559.39万元、负债总额25,011.25万元。2014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3,158.99万元、利润总额-331.91万元、净利润-248.93万元。

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65%股权。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此次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其中子公司对公司担保总额为40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5000万元,除此外无其他对外担保),占公司2014年6月经审计净资产的41.96%。

截止目前,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47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9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3日

● 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

●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龙”)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4年10月9日(星期四)召开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9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

4.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 投票规则: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现场参会方法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 《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连同登记资料,于2014年10月8日17:00前到达公司投资证券部。来信请寄: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邮编:121007(信封请注明“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登记时间:2014年9月30日、10月8日,每日9 :00—12: 00、13 :00—17: 00。登记地点: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五、其他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

邮政编码:121007

电话:0416-3198622

传真:0416-3168802

联系人:高文重、张韬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 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备查文件目录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2、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10月9日

总提案数:4项议案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52399华龙投票4A股股东

2、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一下方式申报:

表决序号内容申报代码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4项提案75239999.00元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如需对各事项进行分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表决序号内容申报代码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7523991.00元1股2股3股
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7523992.00元1股2股3股
3《关于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7523993.00元1股2股3股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7523994.00元1股2股3股

3、在“申报股数”项填写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3日A股收市后,持有新华龙A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399买入99.00元1股

2、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399买入1.00元1股

3、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399买入1.00元2股

4、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52399买入1.00元3股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2: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参会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编 联系地址 

附件3: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委托权限为,出席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本人的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对于可能纳入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本人未做具体指示的议案,受托人(享有、不享有)表决权,并(可以、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注:

1、请股东在每一个议案后的“同意”、“反对”或“弃权”选项下仅选择其中一项打“√”进行表决;

2、请股东在“对于可能纳入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本人未做具体指示的议案,受托人(享有、不享有)表决权,并(可以、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处进行选择,若股东未进行选择,则视为受托人享有表决权,并且在会议中的表决符合委托人的要求或授权。

委托人(签字):

2014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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