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前,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本公司”、“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861号)的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无法立即产生效益,因此会影响公司该期间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上市后未能实现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且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
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鱼台环保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和骏伟金属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公司业务承接能力,缓解业务迅速扩张带来的资金压力,推动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从而增加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既可以增加公司的装机容量和提升公司在生物质综合利用市场的占有率,也可以继续稳固公司在燃气具行业的传统优势。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新增股份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2、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制定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条款。公司将在严格遵守上述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于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3、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物质综合利用业务(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秸秆燃烧发电)以及燃气具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在燃气具产品及核心配件的深度开发和创新,在2002年前后已经发展成为国内主要的燃气具及配套产品的制造和出口商之一。公司依托自身的制造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2004年开始将热能科技应用于环保能源产业,并逐步将垃圾焚烧发电的运作模式应用到全国各地的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
未来,公司继续加大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力度,积极拓展生物质综合利用领域,逐步增加生物质利用项目在公司业务中的比重,使生物质综合利用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另一方面,继续巩固和发展燃气具系列产品制造业务,继续围绕产品技术升级、品牌升级、产业升级,突破传统燃气具系列产品销售渠道束缚,通过电商等新兴销售渠道的多元化拓展,为消费者提供节能、高效、智能的传统燃气具系列产品综合解决方案,实现公司传统燃气具系列产品的稳健发展。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发展,公司将继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2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
劳务派遣事项的相关安排和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前,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本公司”、“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处于审核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针对劳务派遣相关事项的自愿安排和承诺如下:
1、公司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安排
公司对于未来劳务派遣员工的安排是: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协商,逐步选取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并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现至2015年1月1日,公司(包括子公司)所有岗位的用工方式均为劳动合同用工。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劳务派遣事项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事项,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费用或缴交行政罚款的,实际控制人愿意全额补偿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3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本公司”、“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861号)的要求,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号)。
1、监管函意见如下:
2014年1月14日,公司对外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筹划股权激励,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14日开市起停牌,并将于2014年1月15日开市起复牌。2014年1月14日,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直通车的形式对外披露,出现漏选公告类别、未向深交所提交股票复牌申请等错误。
2、整改措施:
(1)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专业培训,重点学习深交所最新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南》、《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体系调整》等披露业务相关培训课件,加强其规范意识和职业素养,通过建设程序化的信息披露流程,对拟披露内容进行复核、审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2)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及时与监管部门做好汇报沟通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对拟披露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3)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辅导。
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公司未曾发生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06,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5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青集团”)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69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00万股,并于2011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1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8,000,000股。
2014年5月13日召开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6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48,000,000股增加至149,006,5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49,006,500股。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何启强、麦正辉共同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2、股东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本公司所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张蓐意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本人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何启强、麦正辉、张蓐意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长青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5、除上述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何启强、麦正辉、张蓐意在《上市公司董事声明与承诺》还承诺: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本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
7、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106,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5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人。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
| 何启强 | 42,180,000 | 42,180,000 |
| 麦正辉 | 42,180,000 | 42,180,000 |
1 |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 22,200,000 | 22,200,000 |
合 计 | 106,560,000 | 106,560,000 |
注:现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何启强、麦正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