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15:00至2014年9月16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572,7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755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0,568,0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7546 %;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3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371,5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5020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廖爱敏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572,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37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向上海英威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572,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5,37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