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56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资产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评估结果尚需履行国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程序,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涉及的相关行业行政许可仍在办理过程中,为此,公司无法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并获准。公司将会同交易对手方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尽快组织完成《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材料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还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