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4日-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9月15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日(星期三)。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097,984,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11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1,054,337,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79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数43,647,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43,618,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弃权票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与会股东中,公司关联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43,618,0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弃权票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097,964,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43,626,8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