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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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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 *ST二重 公告编号:临2014-075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2014年5月27日,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及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选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及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及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 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3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899,513,79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2.8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7,404,27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32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建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改聘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和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1,895,265,42499.781,185,5700.063,062,8000.16通过
1.2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1,895,265,42499.781,185,5700.063,062,8000.16通过
2关于抵押二重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实物资产的议案
2.1为国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给予二重重装委托贷款4.6亿元提供抵押担保257,492,70098.871,100,6700.421,830,9000.71通过
2.2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给予公司自营贷款4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57,492,70098.871,100,6700.421,830,9000.71通过
2.3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给予公司自营贷款6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57,492,70098.871,100,6700.421,830,9000.71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1关于改聘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和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93,166,80095.641,185,5701.223,062,8003.14
1.2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93,166,80095.641,185,5701.223,062,8003.14
2关于抵押二重成都工程中心大楼实物资产的议案
2.1为国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给予二重重装委托贷款4.6亿元提供抵押担保94,483,60096.991,100,6701.131,830,9001.88
2.2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给予公司自营贷款4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94,483,60096.991,100,6701.131,830,9001.88
2.3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贷款人给予公司自营贷款6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94,483,60096.991,100,6701.131,830,9001.88

注:第2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1,639,089,524不计入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黄兴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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