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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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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广益 再造独董圭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解读
中国重工党委书记 郭同军

 □中国重工党委书记 郭同军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一部系统性规范独董权责的制度终于面世。

 2013年4月,中上协从监管部门、交易所、高校、研究机构以及上市公司邀请18位人士组建课题组。随后几个月,中上协梳理了众多关于独董规范的制度,并分地区、分类型,密集地举办多场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系统化规范并尽量平衡独立董事的权责。

 本人有幸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了部分工作。在此,与大家分享对《指引》内容的认识和体会。

 一、《指引》是由中上协发布的自律规范,是上市公司独董的履职指南。

 从内容上看,《指引》主要对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散见于各处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并在具体条文中提炼、设置标题,使结构更加清晰,具有体系性、逻辑性,便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方便地进行学习并切实履行职责。

 例如,《指引》第五条“需要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主要列举十八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关联层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现金分红方案等事项);第三十二条“其他事项的审议”列举了十项内容。上述内容来自《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多个规定,《指引》将其汇总归纳后无疑能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二、《指引》增加了一些不涉及责任、义务的事务性履职建议。

 除《指引》涉及独立董事责任、义务的相关要求限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以外,《指引》还借鉴了保监会、银监会等其他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增加了一些不涉及责任、义务的事务性履职建议。

 例如,《指引》第二十一条“制作工作笔录”主要借鉴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主要参考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会议通知的审查”参考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 第五十条的内容。

 《指引》中规定的事务性履职建议虽然不涉及独立董事的责任、义务,但对独立董事履行相关事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无疑能对独立董事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起到重要导向作用。

 三、 《指引》对独董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鉴于参加董事会会议是独立董事最为重要的工作,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与此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较多,实践中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存在诸多不足,《指引》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单独设置为一章,对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利和义务对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形式和内容的合格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和发表意见。

 例如,《指引》第三十八条“延期开会和审议”规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向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申请延期披露。因证券交易所不同意延期披露而董事会如期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提出弃权或反对意见。”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是独立董事的重要职权,但实践中很少有独立董事行使此项职权,《指引》将其明确能起到重要督导作用。

 从另一层面来看,上述内容也是《指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独立董事部分职权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和进一步延伸。

 四、《指引》规定的其他内容。

 《指引》第六章对其适用范围、责任与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关于适用范围,因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和金融类上市公司具有特殊性,交易所和主管机构对其独立董事的履职有一些特殊监管要求,《指引》指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特别规定的,以及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对其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责任与处罚,《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违反本指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则的规定,中上协除将相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通报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自律处罚。”根据此条规定,虽然上市公司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本身无行政处罚权,但可以将违反《指引》的情况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等进行通报,并由相关部门对独立董事采取监管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对独立董事形成威慑力,并增强《指引》的实施效果。

 总体而言,《指引》作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相关配套规则的一部分,其颁布具有重要意义。《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方便独立董事学习、参考,促进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有利于提升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步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效益型和安全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公司竞争力,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自律规范,《指引》并未突破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主要定位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指南,不涉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管理、评价等事项。根据工作安排,中上协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进一步推进有关工作,相信关于独董的规范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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