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99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4.8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50%,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公司已于2013年3月14日完成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
鉴于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且本期债券于2014年发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采用的名称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期债券采用“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名称,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署新的法律文件。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签订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保荐人)签订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