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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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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14-58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议案否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9月 10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9月 9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元祝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截止 2014 年 9 月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人,代表股份数111,699,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数111,699,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40%;

 (2)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63,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议案》 ;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699,012股

 同意111,699,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012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汪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汪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关于选举汪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699,012股。

 同意票数111,699,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彭丽雅、杨威参加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 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6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9月6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10日下午15:00在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9日下午15:00 至2014年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的时间、方式,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截止2014年9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111,699,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因此,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69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选举汪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汪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关于选举汪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11,699,01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0.00%,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伦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樊 斌

 经办律师:彭丽雅

 杨 威

 2014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14-59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9月10日在峨眉山大酒店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9日以短信方式发出。公司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李仁清先生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 。会议由监事李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审议推选汪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副主席的议案》。经表决4名监事赞成,0名监事反对, 0名监事弃权。按照《公司法》规定,通过了该项议案。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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