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议案和否决议案,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9月10日14:00时
(1)现场会议于 2014年9月10日下午 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9日15:00 -2014年9月10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总数216,068,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52%(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88,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6,006,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其中王邵林、王梓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216,068,1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
(1)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215,98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88,1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216,068,1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
(1)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215,98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88,1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216,068,1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
(1)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215,98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88,1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关于确定公司2014年度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216,068,1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
(1)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215,980,0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88,1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编号039)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候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