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34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11东控01)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11东控01”品种(下称“本期债券”,债券代码为112042),摘牌日为2014年9月15日(于2014年9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兑付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19日,本息兑付日为 2014年9月22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9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本息的权利。
2011 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80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9月22日兑付本金和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兑付本息的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品种、期限及规模:3年期品种“11东控01”发行规模为4亿元,无担保。
3、债券简称及代码:3年期品种债券简称“11东控01”(代码:112042)。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利率:“11东控01”票面利率为7.2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起息日:2011年9月22日
8、付息日:自2012年起的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担保情况:无担保。
10、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4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11东控01”信用级别AA,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1、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三年期品种“11东控01”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2、本次兑付的利息:本期债券三年期品种“11东控01”票面利率为7.25%,每手面值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5.25元)
三、本次兑付本息的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4年9月15日(于2014年9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2、债权登记日:2014年9月19日。
3、债券本息兑付日:2014年9月22日。
四、摘牌安排
公司本期债券(“11东控01”)将于2014年9月15日摘牌。
五、债券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14年9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六、债券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本息的兑付。在本次兑付资金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的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资金划付给相应的证券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七、关于本次债券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和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联系人:黄勇、李雪军
电话:0769-22083320
传真:0769-22083320
邮政编码:523110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人:陈东、石磊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4711
邮政编码:510075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1日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4-035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11东控02)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11东控02”品种(下称“本期债券”,债券代码为112043)将于2014年9月22日,支付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11东控02”支付利息7.40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9月19日,付息日为 2014年9月22日,除息日为2014年9月22日。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9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品种、期限及规模: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亿元,有担保。
3、债券简称及代码: 5年期品种债券简称“11东控02”(代码:112043)。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利率:“11东控02”票面利率为7.4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起息日:2011年9月22日
8、付息日:自2012年起的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担保情况: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11东控02”的债券本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4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11东控02”信用级别AA+,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债券“11东控02”的票面利率为7.40%,本次付息每10张“11东控02”派发利息人民币7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6.6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资金到帐日
1、权益登记日:2014年9月19日
2、除息日:2014年9月22日
3、付息日:2014年9月2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9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2014年9月1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4年9月22日(含)后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本期债券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联系人:黄勇、李雪军
电话:0769-22083320
传真:0769-22083320
邮政编码:523110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人:陈东、石磊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4711
邮政编码:510075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