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辽宁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收购沈阳万恒隆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4]110号及《关于同意收购沈阳煜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4]111号。
根据上述批复,辽宁省国资委同意公司以审计后所有者权益值为基础确定收购价格,即以37,964,045.01元收购沈阳煜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收购完成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沈阳煜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同意公司以审计后所有者权益值为基础确定收购价格,即以11,198,434.66元收购沈阳万恒隆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收购完成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沈阳万恒隆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将以辽宁省国资委批复的价格完成上述股权收购。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9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