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9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4-026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撤案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V20130877号合资合同争议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德信国际,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2日签订的《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在申请人完备了相关手续后,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资合同争议案,案件编号为V20130877。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2013年11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2013年11月22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44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选定张起淮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宋连斌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指定刘歌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三位仲裁员签署了接受指定声明书后,于2013年12月24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2013年12月24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本案组庭通知及其附件,并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目录及其所附证据等转寄申请人。

 2013年12月2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44-1号民事裁定书。

 2014年1月2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将申请人提交的首席仲裁员回避申请转寄被申请人。

 2014年1月14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不同意首席仲裁员回避的声明转寄申请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1)刘歌先生主动辞去本案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刘歌先生不再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审理本案;(2)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曹欣光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将由曹欣光先生、张起淮先生和宋连斌先生组成的仲裁庭继续审理。

 经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仲裁庭决定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1月28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开庭通知。

 2014年3月5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转交对方当事人及仲裁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并质证,就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仲裁庭就庭后程序和书面质证事宜作出安排。

 2014年3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申请人提交的答辨书转寄申请人。

 2014年3月28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代理意见转寄被申请人。

 2014年4月8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双方当事人发函,请被申请人明确是否就其相关主张提出仲裁反请求。

 2014年4月16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仲裁反请求的说明等书面材料和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分别转交对方当事人。

 2014年5月4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转交被申请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最后期限。

 2014年8月22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22225号函,将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提交的补充代理意见一式五份退回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2014)年中国贸仲京字第010731号函对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最后期限的规定,仲裁庭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代理意见不予接受,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提交的再次开庭申请,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仲裁庭不予同意。

 2014年8月26日,申请人提交了撤案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因仲裁程序进行需要,经仲裁庭请求并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决定,本案仲裁裁决作出期限最终延长至2014年9月24日。

 根据申请人的上述撤案申请,以及《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

 1、撤销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德信国际)和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之间的V20130877号合资合同争议案。

 2、本案仲裁费为135,597美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已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年12月29日,合资期限为20 年,于2013年12月29日到期。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管理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4、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元月7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6、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年元月9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2号公告),目前尚无审理结果。

 7、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2014年3月4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5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合资合同争议案撤案决定已下达,但武汉中院及湖北省高院的案件尚无最终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