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3名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已于 2014年7月15日到期终止,目前公司持股较为分散,公司任何自然人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为此,经咨询律师意见,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的产生
2010年3月3日,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和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谭瑞清、青岛保税区千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新长和许刚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各方同意在重大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从而共同控制公司,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满3年,公司股票于 2011年7月15日上市交易。截至2014年7月14日,公司上市已三年,《一致行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上述3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书》共同控制公司期间,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情形。
三、《一致行动协议书》到期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且未作其他一致行动的安排
鉴于公司原3位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已于2014年7月14日到期终止,公司向各位原实际控制人征询了意见。公司原3位实际控制人均确认:在《一致行动协议书》到期终止后,不再与原一致行动人全体或部分成员再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现不存在与原一致行动人全体或部分成员作其他一致行动安排的行为或事实;现不存在与其他任何人为巩固和扩大公司股份表决权而一致行动的行为或事实。
四、目前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6月30日,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1 | 许刚 | 27,927,076 | 14.64% |
2 | 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 20,163,272 | 10.57% |
3 | 焦作东方博雅投资有限公司 | 14,218,838 | 7.45% |
4 | 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 | 12,905,318 | 6.76% |
5 | 青岛保税区千业贸易有限公司 | 11,500,000 | 6.03% |
6 | 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628,000 | 2.95%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164,770 | 2.18% |
8 |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3,563,444 | 1.87%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042,062 | 1.59% |
10 | 陈文奎 | 1,310,000 | 0.69% |
上表可以看出,除公司股东许刚持有公司14.64%的股份、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57%的股份、焦作东方博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45%的股份、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76%的股份、青岛保税区千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03%的股份外,其余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公司任何自然人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的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
在《一致行动协议书》到期终止后,原3名一致行动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不再承担一致行动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因目前没有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或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行为和事实的情形,公司目前无一致行动人;因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分散,且没有一致行动人在重大事项上一致行动从而共同控制公司,因此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