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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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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策略及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通过本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分享上市公司的成长并获得之后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福建金森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以其持有的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认购本次福建金森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四以现金认购本次福建金森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二、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总的方案为福建金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连城兰花80%股权,并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为完成本次交易,福建金森需向连城兰花的全体股东发行共计41,235,447股股份并支付现金金额共计21,250万元;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8,305,304股股份。发行价格均为15.46元/股。
其中福建金森向银河鼎发发行1,974,869股购买其持有的连城兰花2.87355%股权,向吉林生物发行1,974,869股购买其持有连城兰花2.87355%股权,向金鼎卓奥发行12,936,611股募集资金2亿元,向金鼎万钧发行5,368,693股募集资金8,300万元。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银河鼎发、吉林生物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配套募集资金部分,金鼎卓奥、金鼎万钧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神州农业持有连城兰花24.4051%股权,其中以发行13,061,465股股份方式购买神州农业持有连城兰花19.0052%股权,以支付57,373,926.38元现金方式购买神州农业持有连城兰花5.3999%股权(对应所持连城兰花5.3999%股权)。
2、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连城兰花40.9948%股权,其中包括:厦门亚纳取得13,822,740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20.1129%股权),中小企业(天津)创投取得4,787,092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6.9655%股权),绍兴同禧取得2,468,629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3.5920%股权),上海慧玉取得2,158,332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3.1405%股权),银河鼎发取得1,974,869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2.87355%股权),吉林生物取得1,974,869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2.87355%股权),天津泰达取得987,451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1.4368%股权)。
3、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连城兰花14.6001%股权,其中包括:Fortune取得71,233,188元(对应持有连城兰花6.7043%股权),德成创富取得44,017,250元(对应持有连城兰花4.1428%股权),兴迅集团取得39,875,625元(对应持有连城兰花3.753%股权)。
(二)《股份认购协议》
上市公司与金鼎卓奥、金鼎万钧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以15.46元/股向金鼎卓奥、金鼎万钧非公开发行18,305,304股,募集配套资金2.83亿元,其中:金鼎卓奥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额为2亿元,金鼎万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额为8,300万元。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及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没有拥有权益的股份,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无重大交易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取得有权国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
2、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3、有权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6、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程序。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福建金森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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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交易相关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四)福建金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告。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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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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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4-045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福建金森
股票代码: 002679
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龙岩市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阳光新村
股权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14年9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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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龙岩市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阳光新村
法定代表人:饶春荣
注册资本:3,150万元
注册号码:35082510001195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农业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9年12月29日至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闽国税登字350825559582670号
主要股东:饶春荣
通讯地址:龙岩市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阳光新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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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策略及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通过本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分享上市公司的成长并获得之后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福建金森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持有的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认购本次福建金森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二、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总的方案为福建金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连城兰花80%股权,并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为完成本次交易,福建金森需向连城兰花的全体股东发行共计41,235,447股股份并支付现金金额共计21,250万元;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8,305,304股股份。发行价格均为15.46元/股。
其中上市公司向神州农业发行13,061,465股购买其持有的连城兰花19.0052%股权,同时向神州农业支付5,373万元,购买其持有的连城兰花5.3999%股权,合计24.4051%的股权。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神州农业持有连城兰花24.4051%股权,其中以发行13,061,465股股份方式购买神州农业持有连城兰花19.0052%股权,以支付57,373,926.38元现金方式购买神州农业持有连城兰花5.3999%股权(对应所持连城兰花5.3999%股权)。
2、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连城兰花40.9948%股权,其中包括:厦门亚纳取得13,822,740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20.1129%股权),中小企业(天津)创投取得4,787,092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6.9655%股权),绍兴同禧取得2,468,629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3.5920%股权),上海慧玉取得2,158,332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3.1405%股权),银河鼎发取得1,974,869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2.87355%股权),吉林生物取得1,974,869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2.87355%股权),天津泰达取得987,451股(对应所持连城兰花1.4368%股权)。
3、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连城兰花14.6001%股权,其中包括:Fortune取得71,233,188元(对应持有连城兰花6.7043%股权),德成创富取得44,017,250元(对应持有连城兰花4.1428%股权),兴迅集团取得39,875,625元(对应持有连城兰花3.753%股权)。
(二)《股份认购协议》
上市公司与金鼎卓奥、金鼎万钧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以15.46元/股向金鼎卓奥、金鼎万钧非公开发行18,305,304股,募集配套资金2.83亿元,其中:金鼎卓奥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额为2亿元,金鼎万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额为8,300万元。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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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及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没有拥有权益的股份,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无重大交易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取得有权国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
2、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3、有权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6、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程序。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福建金森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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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交易相关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四)福建金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告。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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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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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4-04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福建金森
股票代码: 0026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市亚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3号新景中心B1116-02单元
股权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14年9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 |
田国强 | 男 | 110108197111****** | 中国 | 北京 | 无 | 委派代表 |
公司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万股)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银河鼎发 | 197.49 | 1.00 |
吉林生物 | 197.49 | 1.00 |
金鼎卓奥 | 1,293.66 | 6.53 |
金鼎万钧 | 536.87 | 2.71 |
合计 | 2,225.51 | 11.24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 |
股票简称 | 福建金森 | 股票代码 | 00267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6层1616号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河街155号行政楼410室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将乐金鼎卓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9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将乐金鼎万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10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变动数量:536.87万股变动比例:2.7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无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无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福建金森/上市公司 | 指 |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连城兰花/标的公司 | 指 | 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持有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1,306.15万股股份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 |
饶春荣 | 男 | 352627196005****** | 中国 | 连城 | 无 | 执行董事 |
公司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万股)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神州农业 | 1,306.15 | 6.59 |
合计 | 1,306.15 | 6.59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 |
股票简称 | 福建金森 | 股票代码 | 00267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连城神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龙岩市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阳光新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306.15万股 变动比例: 6.59%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无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无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