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指标 | 2014年1-6月 | 2013年 | 2012年 | 2011年 |
基本每股收益 | 0.36 | 0.78 | 0.47 | 1.83 |
稀释每股收益 | 0.36 | 0.78 | 0.47 | 1.8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 0.36 | 0.59 | 0.45 | 0.5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25 | 9.69 | 6.27 | 21.0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19 | 7.27 | 6.06 | 6.47 |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如下:单位:元
项 目 | 2014年1-6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1、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 -796,131.29 | -89,265.35 | 377,656.99 | 977,282,146.64 |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252,032.74 | 23,120,268.30 | 14,110,000.00 | 7,700,000.00 |
3、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2,616,936.07 | 1,940,689.87 | 2,313,562.33 |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80,534.32 | 12,926.48 | -1,877,483.61 |
5、除上述各项之外的营业外收支净额 | 647,259.18 | 380,758.31 | 290,727.56 | 25,474,553.63 |
6、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176,060,844.78 | - | - |
小计 | 5,103,160.63 | 202,009,007.79 | 16,732,000.90 | 1,010,892,778.99 |
减:非经常性损益相应的所得税 | 1,275,790.16 | 50,502,251.95 | 4,290,573.60 | 253,192,565.65 |
减:少数股东损益影响数 | - | -6,614.90 | 225,319.19 | -54,534.09 |
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的净利润 | 3,827,370.47 | 151,513,370.74 | 12,216,108.11 | 757,754,747.43 |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82,978,270.73 | 608,441,579.95 | 366,852,383.20 | 1,094,139,123.2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 279,150,900.26 | 456,928,209.21 | 354,636,275.09 | 336,384,375.81 |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偿付风险
经中诚信评估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具备较强的保障。但由于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较长,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环境、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发行人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按期支付本息,从而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偿债计划
(一)本息偿付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4年7月3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5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7月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17年7月3日。
(二)偿债资金来源
1、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从合并报表看,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情况良好,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457.70万元、27,215.32万元和31,315.26万元。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公用事业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主要经营中山市的自来水供水、污水和废液的处理以及农贸市场租赁等,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域垄断性,且供水、污水处理等业务具有较强刚性需求特征,经营状况较为稳定,能产生良好的现金流,从而给本期债券的偿付带来直接保障。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发行人未来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有望更加充裕,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与充足的现金流将为偿还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2、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业务是公司水务、市场租赁等经营性业务的重要补充。公司目前对外投资主要分为公用事业和金融投资两块。在公用事业板块,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有中海广东天然气、济宁水务等。在金融投资领域,公司持有广发证券11.60%的股权,持有中山银达43.83%的股权。2009年,公司还参与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改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改制后的广州农商行0.06%的股权。2011年至2013年,公司的投资净收益分别为13.38亿元、3.43亿元及6.03亿元。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公司从控股、参股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分红分别为31,133.26万元、25,371.51万元和17,114.01万元。2013年6月7日,广发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明确在广发证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广发证券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稳定的现金分红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应急保障方案
(1)使用银行贷款偿付债券本息
本公司与国内主要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偿还银行债务方面从未发生过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在国内银行间具有优良的信用纪录,具备极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发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完全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同时,公司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拓宽融资渠道,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改善债务结构,优化财务状况,为本期债券的偿还奠定坚实的基础。
(2)通过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收回现金来偿还债券本息
公司财务政策稳健,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为78,497.83万元。另外,公司还持有上市公司广发证券股权686,754,216股,如按2013年12月31日每股收盘价12.48元计算,公司所持有广发证券股权市价约为857,069.26万元。公司可视资金缺口额度对广发证券股权进行减持变现,获取所需资金为本期债券偿还本息。
(3)担保人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中汇集团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本期债券本息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1、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公司将制订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以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投资者利益。
2、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3、聘请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要求为债券持有人聘请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4、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指定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公司债券偿付工作,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专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偿付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公司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5、严格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6、公司承诺
201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作出偿债保障措施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作出如下决议: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期债券由中汇集团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汇集团成立于2007年8月,是中山市政府为保持中山市公用事业产业的资源优势,实现公用事业产业优质资产证券化,配合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整体上市而组建成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中汇集团为中山市公用事业产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者,其经营范围为对直接持有产权和授权持有产权以及委托管理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其成员单位业务涵盖供水、污水处理、农贸市场租赁、燃气、金融投资、环卫、管网安装等多个重点民生领域。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汇集团未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为1,306,125.98万元,本期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472,986.9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85,723.6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948.31万元。2013年度中汇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61,710.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0,902.73万元。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认定,中汇集团整体经营状况良好,资本结构较为稳健、获现能力较强,且现金流表现良好。同时,作为中山市国资委全资企业和政府公用事业运营平台,集团能够获得较强的政府支持,整体偿债能力很强。综合来看,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认为中汇集团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对本期公司债券按期偿还提供一定保障。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评估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评估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评估将于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在此期限内,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评估,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评估将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评估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等级或公告信用等级暂时失效。中诚信评估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中诚信评估网站(www.ccxr.com.cn)予以公告,并同时报送发行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并由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公告。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凡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一)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受托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廖小嵩、汪琦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201342
邮政编码:200122
(二)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14年4月30日,发行人与东海证券签订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三)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利害关系情况
除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保荐人之外,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发行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 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 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4、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5、 发行人应当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参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
6、 发行人在持有人会议公告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7、 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7.1 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已经根据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7.2 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7.3 发行人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7.4 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7.5 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
7.6 发行人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仲裁或诉讼;
7.7 发行人拟进行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金额的重大债务重组;
7.8 本期债券保证人发生影响其履行担保项下责任能力或影响其提供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
7.9本期债券被暂停交易;
7.10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发行人应按期向受托管理人支付债券受托管理报酬。
9、 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将保证人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和其他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交付给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受托管理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 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
2、 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 受托管理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取得与担保有关文件,并妥善保管;
4、 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5、 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足额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本期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受托管理人应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发行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次日,按照《担保函》的相关规定,向担保人发出索赔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将欠付的本期债券到期利息和/或本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6、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7、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重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8、 受托管理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与发行人、担保人签署涉及放弃债券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任何法律文件,均必须事先取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和同意。
9、 受托管理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10、 受托管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担保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督促发行人、担保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11、 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12、 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3、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4、 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15、 受托管理人应制订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规定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16、 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7、 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持续关注;
18、 受托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 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2.1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2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3 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以及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重大事件;
2.4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2.5 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2.6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2.7 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变动情况;
2.8 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3、 以下情况发生,受托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3.1 发行人未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时,或担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3.2 发行人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3 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4、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五)受托管理的期限和报酬
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完结时止,如果其间出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受托管理人变更,则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止。
2、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包含在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发行所收取的保荐费用中。
(六)违约责任
1、 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 如果发行人存在如下违约事件:
3.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3.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
3.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后,该违约行为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3.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3.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且发行人未能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认可的新担保人,以及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如果上述违约事件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迟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的违约金;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则,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4、 若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7.3条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其中本期债券未能偿付本金或应付利息且一直持续的,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要求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支付的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5、 若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本期债券管理之目的,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该行为导致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合理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发行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若该行为因受托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在赔偿之列。发行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若因受托管理人的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受托管理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受托管理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和程序
1、 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变更受托管理人:
1.1 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1.2 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3 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1.4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
2、 新任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1 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2 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债券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2.3 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 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其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 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受托管理人对原任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协议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其他条款。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凡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公司债券,其中第一期债券已发行10亿元,本期债券发行8亿元。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
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2012年,发行人与广州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发行人华柏市场二、三楼事项发生纠纷,租赁合同因规划审批、施工报建受阻而无法履行,随后双方多次协商友好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广州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要求发行人赔偿:装修损失等直接损失370.12万元,违约金217.50万元,共计587.62万元。发行人已委托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目前案件仍在一审过程中。该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均不产生较大影响。
除上述未决诉讼外,截至2014年6月30日,不存在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
法定代表人:陈爱学
联系人:刘晓可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
电话:0760-88380023
传真:0760-88380000
邮政编码:528403
(二)联席保荐人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项目主办人:廖小嵩、汪琦
项目组成员:刘婷婷、马可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201342
邮政编码:200122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项目主办人:但超、刘建
项目组成员:武彩玉、周熙亮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9楼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邮政编码:510075
(三)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1、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项目主办人:但超、刘建
项目组成员:武彩玉、周熙亮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9楼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邮政编码:510075
2、副主承销商
(1)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廖小嵩、汪琦、刘婷婷、马可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201342
邮政编码:200122
(2)名称: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联系人:黄旻曦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3层
电话:010-51789220
传真:01-51789206
邮政编码:100007
3、分销商
(1)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夏雪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华融大厦A座3层
电话:010-58568077
传真:010-58315249
邮政编码: 100033
(2)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沙沙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恒奥中心D座7层
电话:010-63210782
传真:010-63210784
邮政编码: 100033
(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蔡文忠、林世杰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9层
电话:0591-83252351、0591-83252210
传真:0591-85520136
邮政编码:350003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负责人:林泰松
联系人:梁彬、陈斌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电话:020-38219668
传真:020-38219766
邮政编码:510620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001-1008室
法定代表人:蒋洪峰
联系人:陈昭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0楼
电话:020-83859808
传真:020-83800977
邮政编码:510050
(六)担保人
名称: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爱学
联系人:张文忠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电话:0760-88668686
传真:0760-88380099
邮政编码:528403
(七)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联系人:邵津宏、刘刚、王维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0号安基大厦8楼
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30
邮政编码:200011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廖小嵩、汪琦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201342
邮政编码:200122
(九)收款银行
户 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广州市第一支行
账 号:3602000129200191192
票据交换号:0012-001-7
人行系统交换号:102581000013
联行行号:25873005
(十)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667
邮政编码:518010
(十一)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目录
本上市公告书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公司2011、2012、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2014年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担保函;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
联系人:刘晓可
电话:0760-88380023
传真:0760-88380000
邮政编码:528403
互联网网址:http://www.zpug.net
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联系人:廖小嵩、汪琦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201342
邮政编码:200122
互联网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9楼
联系人:但超、刘建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4711
互联网网址:http://www.gf.com.cn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9月 9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9月 9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9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