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4日15:00至2014年9月5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68,844,8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3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56,804,0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040,7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034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超募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44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徐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