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4年8月20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3日15:00 至2014年9月4日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4日下午14:45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徐丙坚律师、王维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7,512,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所持股份721,804,92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9,436,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2名,所持股份8,075,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1%。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收购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增资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份304,533,9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9.61%;反对股份132,978,50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6,128,91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6.12%;反对股份651,50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丙坚、王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