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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6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9月3日上午10:00 在上海市嘉定区新勤路289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8月23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到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纪德法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的董事9名,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提名纪德法先生、袁忠民先生、纪翌女士、曾逸先生、蔡亮先生和钱作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原红旗先生、刘奕华先生和王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提名纪德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2、提名袁忠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3、提名纪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4、提名曾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5、提名蔡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6、提名钱作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7、提名原红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8、提名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9、提名王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9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不存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将分别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9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通过。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323.1359万元,现修订为人民币39318.0393万元。

修订原因见议案二、三。

9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五、《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9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纪德法先生:男,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951年11月出生,山东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研究生,北京大学EMBA,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68年—1974年就职于江苏省盐城动力机厂;1974年—1986年就职于江苏连云港化工矿山设计院;1986年—1988年山东工业大学学习工业自动化专业;1988年—1992年就职于上海市轻建房屋设备厂担任主任工程师;1992年—1995年就职于上海浦东时达电梯控制技术开发部担任总经理;1995年—2008年8月担任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8月5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在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举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2011年7月11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在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2014年2月17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纪德法先生曾荣获上海市科技领军人物称号、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奖、第三届上海科技企业家创新奖、上海市劳动模范等。纪德法先生曾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商会副会长、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嘉定区工商联合会主席。现任上海市工商联主席咨询委员、上海市嘉定区商会副会长。

纪德法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持有公司股票72,937,236股,占总股本18.55%。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袁忠民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10月出生,上海工业大学本科毕业,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83年—1995年担任上海卢湾区业余大学讲师,1995年起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2008年8月5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在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2011年7月11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在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2014年2月17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时被免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袁忠民先生曾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袁忠民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24,523,878股,占总股本6.24%。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纪翌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11月出生,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计算机应用科学硕士。2005年—2009年期间曾在三井物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7月11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纪翌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纪德法先生之女,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持有公司股票23,915,293股,占总股本6.08%。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曾逸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11月出生,EMBA。1996年8月—1998年5月期间曾在深圳市威达通电子任工程技术人员。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众为兴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机器人专委会副主任,广东省自动化学会机器人专委会副主任,深圳大学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深圳市南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曾逸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20,674,137股,占总股本5.26%。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蔡亮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1月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1995年—1997年就职于上海金机集团担任工程师;1997年—2008年8月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历任开发工程师、开发部经理、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等职;2008年8月5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2011年7月11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蔡亮目前还担任本公司技术委员会主任。蔡亮先生擅长控制系统及变频器硬件研发,曾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类三等奖、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技术发明奖)、河北省廊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等奖项,并曾担任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起重机械安全监控与信息化管理系统研究与产业化开发”技术负责人,参与多项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在电梯控制系统方面主持取得了17项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7项技术成果,并在国内权威期刊《中国电梯》发表《32位网络化Smartcom.net电梯专用电脑技术》等数篇学术文章。

蔡亮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5,923,653股,占总股本1.51%。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钱作忠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湖南省资江氮肥厂。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众为兴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钱作忠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1,866,666股,占总股本0.47%。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原红旗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会计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科技大学研究助理,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原红旗先生先后发表过《新会计准则对现金股利和会计盈余关系影响的研究》《公司治理与股改对价的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区竞争优势与审计质量》《上市公司配股行为与经济后果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等数十篇学术著作。曾荣获上海市第八届“曙光学者”、上海市育才奖等荣誉。

原红旗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奕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制造研究院的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广州南洋电器研究所工程师、广州机电工业局科长;现任广州机电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理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副理事长、广东省自动化学会理事长、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广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广州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副会长、广州市机电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

刘奕华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众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抚顺市工商局法制处科员,抚顺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抚顺必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久工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王众先生先后发表过《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企业融资方式解析》、《债券融资方式总结》、《完善业绩预告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多篇学术文章。曾荣获“上海市静安区优秀民商事代理律师”(2005-2006年度)、“上海市静安区优秀民商事代理律师”(2007-2008年度)、“上海市静安区文明职工”(2003-2004年度)等荣誉。

王众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67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3日上午11:00 在上海市嘉定区新勤路289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8月23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到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沈辉忠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的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一致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同意提名朱强华先生、张晋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

1、提名朱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3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2、提名张晋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3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上述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累积投票制度》等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将对相关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上述监事候选人中,不存在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亦不存在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监事会意见的议案》

经核查,发表监事会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激励对象王淑贤、刘康、吕海安三人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及“十五、回购注销的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将激励对象王淑贤、刘康、吕海安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0966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90600元。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王淑贤、刘康、吕海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3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9月4日

附件:

朱强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年11月出生,中专学历。1974年—1982年就职于上海石化总厂塑料厂动力车间;1982年—1995年就职于上海市轻建房屋设备厂;1995年起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2008年8月5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2011年7月11日,经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朱强华目前还担任公司电气事业部副总经理。

朱强华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19,427,279股,占总股本4.94%;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晋华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11月出生,高中学历。1976年—1979年就职于海丰农场;1980年—1981年就职于上海文教针厂;1982年—1993年就职于上海玩具元件厂;1994年就职于上海浦东时达电梯控制技术开发部;1995年起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2008年8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三年;2011年6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三年,现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

张晋华女士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724,207股,占总股本0.18%;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68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鉴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4年8月25日通过民主选举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春祥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议案》,选举王春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将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位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9月4日

附件:

王春祥先生简历如下:

王春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2月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1992年-1993年担任航天部815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3年-1995年担任赛特安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1995年起就职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春祥先生曾在2006年荣获全国“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奖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2008年荣获河北省科学技术成果奖,2009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2010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2011年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12年荣获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二等奖。王春祥还担任公司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王春祥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股票8,575,013股,占总股本2.18%。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6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50966股,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王淑贤、刘康、吕海安作为激励对象分别于2012年4月20日与2012年12月27日各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20000股,并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授予股份已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与2013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后因公司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首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第二期解锁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该三名激励对象目前共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0966股。

激励对象王淑贤等三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已经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离职手续。

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新时达回购注销”,以及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规定,公司拟对王淑贤、刘康、吕海安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966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于2012年向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89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74元/股。2013年7月,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7,0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9676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988672股。”依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五、回购注销的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的规定,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4.06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38元/股,公司就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王淑贤、刘康、吕海安三人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90600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并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二、相关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26,000,12257.47%-50,966225,949,15657.47%
1、国家持股00.00%000.00%
2、国有法人持股00.00%000.00%
3、其他内资持股179,517,06945.65%-50,966179,466,10345.64%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12,614,9403.21%012,614,9403.21%
境内自然人持股166,902,12942.44%-50,966166,851,16342.44%
4、外资持股00.00%00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00.00%00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00.00%000.00%
5、高管股份46,483,05311.82%046,483,05311.8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67,231,23742.53%0167,231,23742.53%
1、人民币普通股167,231,23742.53%0167,231,23742.5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00.00%00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00.00%000.00%
4、其他00.00%000.00%
三、股份总数393,231,359100.00%-50,966393,180,393100.00%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包起帆先生、张明玉先生、上官晓文女士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鉴于激励对象王淑贤、刘康、吕海安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一致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的价格约定,公司就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其三人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90600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发表监事会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激励对象王淑贤、刘康、吕海安三人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十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及“十五、回购注销的原则”中(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将激励对象王淑贤、刘康、吕海安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0966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首期激励对象王淑贤、刘康回购注销价格为4.06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吕海安回购价格为3.38元/股。

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王淑贤、刘康、吕海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六、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70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决定于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德法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2014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人员:

(1)截止2014年10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可出席会议,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到会,可书面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监事)、董事会秘书。

(3)全体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7、列席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选举纪德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袁忠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纪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选举曾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选举蔡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⑥选举钱作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①选举原红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王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①选举朱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②选举张晋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于2014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次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

上述第三至第五项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会议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登记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以2014年10月10日16:30 前到达本公司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

5、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五、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地址: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邮编:200050。

2、会议联系电话(传真):86-21-52383305。

3、会议联系人:周小姐。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参加网路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27

2、投票简称:时达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时达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证券代码362527;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对应

申报价格

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1.1.1选举纪德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1
1.1.2选举袁忠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2
1.1.3选举纪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3
1.1.4选举曾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4
1.1.5选举蔡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5
1.1.6选举钱作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6
1.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1.2.1选举原红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
1.2.2选举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
1.2.3选举王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3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2.1选举朱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3.01
2.2选举张晋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3.02
议案三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00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00
议案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6.00

(4)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一、议案二,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议案1.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6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6;

议案1.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

议案二选举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如在非独立董事选举中,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0000股A股,则其有60000(=10000股*应选6名非独立董事)张选举票数,该选举票数可任意组合投给各董事候选人(累计投票不超过60000票),否则视为废票。

假定投给第1位候选人10000票,投票委托如下:

第一步:输入买入指令

第二步:输入证券代码362527

第三步:输入委托价格1.01元(议案一下的第1位候选人)

第四步:输入委托数量10000股

第五步: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5)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八、特别提示

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4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纪德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2)选举袁忠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3)选举纪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4)选举曾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5)选举蔡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6)选举钱作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原红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2)选举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3)选举王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数: 股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朱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数: 股
(2)选举张晋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数: 股
  同意弃权反对
议案三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及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签发日期:

说明:1、对议案一、议案二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具体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6,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3)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2、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请股东在选定项目下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注:1、持股数系以股东的名义登记并拟授权股东的代理人代理之股份数,若未填上数目,则被视为代表全部以股东的名义登记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份。

2、本授权委托书如为法人股东的,必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股东大会有临时提案,被委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以投票方式(赞成、反对、弃权)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4-071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王淑贤、刘康、吕海安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本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966股,因此,公司的总股本将从39323.1359万股减至39318.0393万股。相关公告信息刊登于2014年9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4日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与其他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做以下修订:

原章程条款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3101140000985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1140000985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323.135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318.0393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323.135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318.039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上市以后,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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