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实业公司”)诉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闽星分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仓储纠纷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外运闽星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环三实业公司赔偿保管货物损失人民币29607975.3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960797.53元,若被告中外运闽星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则由被告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随后,中外运闽星分公司和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14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上述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见2014年4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4临-06)及2014年8月2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近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567号],对该案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40元,由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闽星分公司和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判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