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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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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4-052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不包含本数)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2: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4年9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7,933,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83%。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0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1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1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7,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宏源证券杨晓、何强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张竞元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公司以截止201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21,60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40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800,000,000股。同意并通过公司新章程。

 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报批、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247,696,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4%;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212,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下同)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96,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4%;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212,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打字、复印(限分支机构经营)(以工商登记为准)。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等事宜,授权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六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247,107,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7%;反对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弃权763,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07,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7%;反对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弃权763,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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