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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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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4-061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铝业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晋执异字第4号】,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西飞铝业公司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铝锭预付款采购》欠款纠纷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71号)。(详见2011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判决执行情况

 由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欠款返还义务,西飞铝业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12年3月15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晋执字第1号),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详见2012年3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年12月31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晋执字第1-3号】和【(2012)晋执字第1-4号】:

 (一)【(2012)晋执字第1-3号】裁定如下:

 1.追加第三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限被执行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47,859,508元;

 3.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2012)晋执字第1-4号】裁定如下:

 1.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所建振兴集团总部海升大厦;

 2.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资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二年。

 以上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详见2013年1月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4年6月17日,本案第三人西安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4年9月1日,西飞铝业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晋执异字第4号】,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2)晋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西飞铝业公司已经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三、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回全部或部分欠款,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晋执异字第4号】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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