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9 月 1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8月 31 日至 2014 年9月 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8 月 31 日下午15:00至 2014 年 9 月 1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石家上南工业区1号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股份94,317,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1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93,693,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94 %。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9 人,代表股份623,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4,317,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3,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0 %。
2、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4,23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8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40,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613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权决股份的13.387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