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4-042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提示说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已审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股票于2014年9月2日开市起复牌。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8月22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下午3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现场实到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如下:
一、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1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将以本次制订的《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审核的无异议函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董事林仪女士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1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林仪女士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1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和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资格、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锁;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董事林仪女士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以上三项议案尚待《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会按照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4-043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8月22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下午5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赖永春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的讨论,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 2014-04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31日—2014年9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15:00至2014年9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成辉先生
(五)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362,13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51%。其中:
(一)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8,249,5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46%。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5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512%。
(三)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907,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8,304,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其中现场投票148,249,569股,网络投票55,080股;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 32,481股;弃权25,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5,001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84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04,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其中现场投票148,249,569股,网络投票55,080股;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 32,481股;弃权25,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5,001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84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04,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其中现场投票148,249,569股,网络投票55,080股;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 32,481股;弃权25,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5,001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84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04,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其中现场投票148,249,569股,网络投票55,080股;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 32,481股;弃权25,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5,001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84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累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04,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其中现场投票148,249,569股,网络投票55,080股;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 32,481股;弃权25,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25,001 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6,84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7%;反对32,4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4年9月2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科华恒盛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恒盛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证券代码:002335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2、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661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977.55万股的3.01%,其中首次授予595万份权益占总股本的2.71%,预留66万份权益占总股本的0.30%,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9.99%。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7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977.55万股的0.90%。其中首次授予153万份,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23.15%,预留44万份,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6.66%。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64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977.55万股的2.11%。其中首次授予442万股,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66.87%,预留22万股,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3.33%。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72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6元/股。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科华恒盛、本公司、公司 | 指 |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解锁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4人,包括: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中层管理人员;
③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负责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的激励对象。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7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977.55万股的0.90%。其中首次授予153万份,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23.15%,预留44万份,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6.66%。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股票期权总额(万份) | 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05人 | 153 | 23.147% | 0.696% |
预留 | 44 | 6.657% | 0.200% |
合计 | 197 | 29.803% | 0.896% |
注:
1、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12个月内授予。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12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72元/股。
2、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16.60元/股;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6.72元/股。
3、预留部分及以后年度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每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每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相比2013年,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行权期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三个行权期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二个行权期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以上“净利润”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等级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待改进 | E-淘汰 |
行权比例 | 100% | 0% |
注:
考核期考核结果为C-合格(不含)以下,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分红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4年8月27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53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授予的153万份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495.72万元。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4年11月初授予权益,则2014年-2017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股票期权份数
(万份) | 股票期权成本
(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153 | 495.72 | 48.20 | 264.38 | 128.06 | 55.08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64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977.55万股的2.11%。其中首次授予442万股,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66.87%,预留22万股,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3.33%。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万份) | 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邓鸿飞 | 副总裁 | 60 | 9.077% | 0.273% |
林仪 | 董事、副总裁 | 30 | 4.539% | 0.137% |
陈四雄 | 副总裁 | 20 | 3.026% | 0.091% |
苏瑞瑜 | 副总裁 | 8 | 1.210% | 0.036% |
汤珊 | 副总裁 | 8 | 1.210% | 0.036% |
黄庆丰 | 副总裁 | 8 | 1.210% | 0.036% |
林清民 | 副总裁 | 8 | 1.210% | 0.036% |
吴洪立 | 副总裁 | 6 | 0.908% | 0.027%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06人 | 294 | 44.478% | 1.338% |
预留 | 22 | 3.328% | 0.100% |
合计 | 464 | 70.197% | 2.111% |
注:
1、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12个月内授予。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同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
3、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4、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姓名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次解锁 |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5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5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7.12元的50%确定,为每股8.56元。
3、预留部分及以后年度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三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二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以上“净利润”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额度不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等级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待改进 | E-淘汰 |
解锁比例 | 100% | 0% |
注:
考核期考核结果为C-合格(不含)以下,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摊销方式
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42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科华恒盛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119.89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科华恒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2014年11月初授予权益,据测算,2014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442 | 1119.89 | 108.88 | 597.28 | 289.31 | 124.43 |
注释:上表中各年摊销费用之和与摊销的总费用不一致是因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1615.61 | 157.07 | 861.66 | 417.37 | 179.51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八章 附则
1、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 8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