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吴捷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下午15:00—8月29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8号公司1号会议室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20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20.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
(3)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2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80.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2%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一、议案二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汪南东先生、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议案一、议案二):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0.3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其中现场投票4205.70万股,网络投票804.64万股;反对16.1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6万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264.6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1%;反对16.1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详见公司2014年8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9.6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其中现场投票4205.70万股,网络投票803.98万股;反对16.1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16万股;弃权0.67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67万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26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16.1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9%;弃权0.6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1.4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其中现场投票4205.70万股,网络投票805.76万股;反对12.79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2.79万股;弃权2.2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其中现场投票股,网络投票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265.7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4%;反对12.7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9%;弃权2.2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
关于本议案中的章程修正案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2014年8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高德良律师、高德刚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粉磁材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