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知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个案件已经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洱
中院”)送达之(2014)普中民初字第25、26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知悉:普洱中院已于2014年5月12日分别正式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个案件。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4-018公告)。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
案件一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欠原告农行景谷县支行的贷款本金28,000,000.00元、利息7,629,822.1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以及2014年3月2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本公司)设置的抵押财产,即位于景谷县碧安乡205479亩林木林地、位于景谷钟益公路那腊小组旁40488.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原告农行景谷县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本公司)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农行景谷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631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49.4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案件二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景谷县支行贷款本金70,000,000.00元、利息17,224,114.7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以及2014年3月21日以后发生的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本公司)设置的抵押财产,即位于景谷县碧安乡205479亩林木林地、位于景谷钟益公路那腊小组旁40488.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原告农行景谷县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本公司)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农行景谷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33913.00元。
案件受理费477920.5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三、本案执行情况
至公告之日,本案件尚未执行相关赔付。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将导致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及原材料采购受限。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报备文件:
1、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中民初字第25号】
2、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中民初字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