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偿付工程款6,235,934.62元及违约金1,022,693.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延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2014]延仲字第1065号),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发生的环保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争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受理此案。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名称: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宦溪工业区20-14号
被申请人名称:本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①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认可的技术方案,负责该项目的总承包;并负责调试至出水达到排放标准及培训被申请人的操作人员;②申请人负责工程范围是,生产污水系统由原水集水池起始至排放池止;自来水管网由污水处理站总接入口开始;电气系统由污水处理站总电源接线输入端始。③工程总承诺价14,518,600.00元,分12 笔支付,2011年12月付清工程款。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付款,应按应付工程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偿付工程款6,235,934.62元。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偿付工程款6,235,934.6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偿付违约金1,022,693.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2014年8月30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处仲裁受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仲裁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