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于 2014年2月14日披露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临2014-003)。于2014年7月31日披露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4-01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承诺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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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仍在与相关方就有关承诺事项进行沟通。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事项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