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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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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1 法定中文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法定英文名称: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1.2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授权代表:田惠宇、李浩

 董事会秘书:许世清

 联席公司秘书:许世清、沈施加美(FCIS,FCS(PE),FHKIoD,FTIHK)

 证券事务代表:吴涧兵

 1.3注册及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1.4联系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86755-83198888

 传真: 86755-83195109

 电子信箱: cmb@cmbchina.com

 国际互联网网址:www.cmbchina.com

 服务及投诉热线:95555

 1.5香港主要营业地址:香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1楼

 1.6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A 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招商银行;股票代码:600036

 H 股:香港联交所

 股份简称:招商银行;股份代号:03968

 第二章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注:

 1.有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的规定,本集团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如下:

 ■

 

 2.2 补充财务比率

 ■

 注:(1)净利差为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总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两者的差额。

 (2)净利息收益率为净利息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下同。

 ■

 注:(1)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余额;

 (2) 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贷款和垫款总额。

 ■

 注:1、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集团按照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高级计量方法计算的本集团资本充足率为11.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47%,比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分别高0.56个百分点和0.74个百分点。

 2、2013年1月1日起,本集团按照中国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各项指标,并对2012年末数据按新办法进行追溯调整。

 2.3 补充财务指标

 ■

 注:以上数据均为本行口径,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口径计算。2014年6月末及2013年末存贷比已剔除本行发行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

 注:迁徙率为本公司口径,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计算。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仍为贷款的部分×100%;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仍为贷款的部分×100%;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仍为贷款的部分×100%;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末仍为贷款的部分×100%。

 2.4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本集团2014年6月末分别根据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无差异。

 第三章 董事会报告

 3.1 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深化转型,总体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

 盈利稳步增长。2014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304.59亿元,同比增加41.88亿元,增幅15.94%;实现净利息收入538.58亿元,同比增加64.17亿元,增幅13.53%;实现非利息净收入304.02亿元,同比增加137.86亿元,增幅82.97%。年化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平均总资产收益率(ROAA)和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AE)分别为1.35%和22.10%,较2013年同期的1.46%和25.46%分别下降0.11个百分点和3.36个百分点。经营效益持续提升,一是资产规模扩张,带动净利息收入增长;二是顺应客户不断提升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需求,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实现快速增长;三是经营费用投放精细、有效,成本收入比继续下降。

 资产负债规模较快扩张。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为50,331.22亿元,比年初增加10,167.23亿元,增幅25.31%;贷款和垫款总额为24,220.92亿元,比年初增加2,249.98亿元,增幅10.24%;客户存款总额为34,207.48亿元,比年初增加6,454.72亿元,增幅23.26%。

 不良资产有所上升,拨备覆盖保持稳健水平。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为236.97亿元,比年初增加53.6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8%,比年初提高0.1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为251.29%,比年初下降14.71个百分点。

 3.2 利润表分析

 ■

 2014年1-6月,本集团实现税前利润402.65亿元,同比增长15.54%,实际所得税率为24.20%,同比下降0.43个百分点。

 3.3 资产负债表分析

 3.3.1 资产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集团资产总额达50,331.22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25.31%。资产总额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本集团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贷款和垫款等增长。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本集团资产总额的构成情况。

 ■

 3.3.2 负债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集团负债总额为47,467.58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26.57%,主要是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客户存款稳步增长。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本集团负债总额构成情况。

 ■

 3.3.3 股东权益

 ■

 以下从3.4节开始的内容和数据均从本公司角度进行分析。2014年起,本公司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改按零售金融、公司金融及同业金融三大业务条线进行业务决策、报告及业绩评估,据此,本公司 “业务运作”的部分上年同期数据相应做了同口径调整。

 3.4 业务运作

 3.4.1 零售金融业务

 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零售各项业务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管理零售客户总资产(AUM)余额较年初增加2,952亿元,增量创历年同期最高水平;零售价值客户保持较快增长,金葵花及以上客户数较年初增长11.79%,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数较年初增长14.60%。基金销量及存量均处于同业前列,保险代销规模及手续费收入居国内上市银行第五。零售客户存款余额超越万亿大关,较年初增长20.25%,增量创历年同期最好水平,活期存款占比提高2.89个百分点,保持低成本优势,实现高质量增长;零售贷款规模持续稳健增长,余额较年初增长7.9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本公司零售客户存款余额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第一,增量居国内上市银行第五,增幅居国内上市银行第二,零售客户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及增量居国内上市银行第三;零售贷款余额居国内上市银行第五,增量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第一,其中个人经营性贷款增量居国内上市银行第二。

 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零售业务利润稳定增长,价值贡献持续提升,税前利润达151.47亿元,同比增长23.54%,零售税前利润占比不断提升,达40.25%,同比提升2.94个百分点。零售业务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达320.79亿元,同比增长18.28%,其中,零售业务净利息收入达215.33亿元,同比增长11.82%,占零售业务营业收入的67.12%;零售业务非利息净收入达105.46亿元,同比增长34.07%,占零售业务营业收入的32.88%。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零售业务实现银行卡(包括信用卡)手续费收入55.54亿元,同比增长52.75%;实现零售财富管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44.83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同期增长20.80%,占零售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44.04%。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零售金融业务成本收入比为36.95%,同比降低2.81个百分点。

 3.4.2 公司金融业务

 本公司向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客户提供广泛、优质的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公司金融业务深入贯彻“二次转型”要求,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一是存款业务保持较快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境内人民币对公存款比年初增加3,220.10亿元,增量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榜首;本公司境内外币对公存款市场份额7.28%,比年初提升1.29个百分点,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第一。二是公司金融重点业务发展初见成效,现金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现金管理中间业务收入同比增长70.92%,电子供应链交易金额同比增长60.26%;贸易金融业务快速拓展,国际贸易融资发放额同比增长28.46%,离岸贸易融资余额比年初增长72.32%,国内贸易融资额同比增长42.59%,境内外币国际贸易融资市场份额4.60%,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第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跨境金融业务蓬勃发展,国际结算量同比增长38.08%,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长188.70%,跨境收支业务量市场份额3.33%,比年初提升0.20个百分点,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第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结售汇交易量市场份额4.23%,比年初提升0.48个百分点,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第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并购金融业务取得突破,并购融资发放额同比增长407%。三是公司金融轻资产经营步伐加快,2014年上半年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金额同比增长56.96%,增幅超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增幅近一倍,市场份额5.70%,同比提高0.95个百分点(专业金融分析平台数据)。

 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公司金融业务不断完善定价机制和系统建设,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全力打造盈利新模式。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公司金融业务净利息收入305.36亿元,同比增长17.67%;非利息净收入104.83亿元,同比增长73.73%;营业收入410.19亿元,同比增长28.25%,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51.14%;税前利润166.59亿元,占本公司税前利润的44.27%。

 3.4.3 同业金融业务

 本公司同业金融业务板块成立于2013年底,半年来,按照“打造大资管经营体系,争当交易银行排头兵”的经营方针,同业金融各项业务实现快速发展。同业存款余额较年初增长58.40%;跨境人民币银银合作业务账户数达百户,继续稳居全国性中小型银行领先地位;全行理财产品销售额再创新高,同比增长41.20%,净值型和结构化产品占比进一步提升;托管资产余额较年初增长40.68%;金融市场外币投资组合年化收益率进一步提升。

 2014年上半年,本公司同业金融业务利润稳定增长,价值贡献持续提升。报告期内,本公司同业金融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14.36亿元,同比增长137.51%,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14.26%。其中,实现净利息收入49.20亿元,同比增长41.75%,实现非利息净收入65.16亿元,同比增长384.82%;税前利润104.50亿元,同比增长147.34%。

 在全球经济冷暖不一、金融风险暴露增加、利率汇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推进加速、监管逐步规范同业业务,互联网金融竞争激烈等复杂的形势下,本公司将加快同业金融业务转型的步伐,做实同业客户的专业化经营,建立以资产经营和管理为纵向驱动、以交易银行为横向驱动的同业金融产品体系,为零售、公司、金融机构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同业金融业务对全行业务的拉动作用。

 第四章 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股东总数511,206户,H股股东总数42,063户, A股股东总数为469,143户,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东。

 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招商银行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2)上述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余股东本公司未知其关联关系。

 (3)上述股东没有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

 第五章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5.1 关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集团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2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本集团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造成重大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2日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在深圳招银大学召开。李建红董事长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5名,傅俊元董事委托李引泉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为16票,6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14年中期行长工作报告》。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招商银行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半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详见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2。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14年上半年全面风险报告》。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报告》,同意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控制在人民币149,821.79万元以内。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招商银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建设投资预算报告》,同意招商银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建设投资预算控制在人民币165,407万元以内。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招商银行金融创新基地”的议案》,同意在深圳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产业基地内建设“招商银行金融创新基地”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另行审批。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第二版)》。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招商银行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综合考评办法》。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推举梁锦松、赵军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推举梁锦松先生接替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单伟建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推举赵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同意将本决议事项提交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自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梁锦松先生和赵军先生的简历,以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上午在深圳市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详情将另行公告。

 赞成: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梁锦松先生及赵军先生简历

 梁锦松先生,1952年1月出生,毕业于香港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学位,曾进修美国哈佛商学院管理发展及高级管理课程。现任香港南丰集团行政总裁,兼任黑石集团高级顾问及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香港哈佛商学院协会主席。曾任黑石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高级董事总经理和大中华区主席,摩根大通亚洲业务主席,花旗集团中国和香港地区业务主管、北亚区外汇和资金市场业务主管、北亚洲和西南亚洲地区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亚洲地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在政府服务方面,梁先生曾任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教育统筹委员会主席、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主席、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筹备委员会委员、推选委员会委员与港事顾问、香港机场管理局董事、香港期货交易所董事。梁先生亦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独立董事、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欧洲顾问集团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

 赵军先生,1962年9月出生,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工程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海洋工程系硕士,休斯顿大学土木工程博士,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管理硕士。现任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曾任中国创业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首席代表。之前,赵军先生在欧美跨国企业中从事项目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主要为中国地区项目。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锦松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梁锦松)

 本人梁锦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锦松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赵军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赵军)

 本人赵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军

 2014年8月29日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2日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至29日在深圳招银大学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9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朱根林监事委托安路明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总有效表决票为9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元先生任招商银行监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元先生任招商银行第九届监事会监事长。刘元先生的监事长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监会核准。

 赞成:9 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中期行长工作报告》。

 赞成:9 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对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认真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1、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1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赞成:9 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详见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2。

 赞成:9 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上半年全面风险报告》。

 赞成:9 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外部监事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提名靳庆军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靳庆军先生简历:

 靳庆军先生,现年57岁。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8月至1993年10月历任香港、英国律师行、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10月至2002年8月任信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2002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联合导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美国华盛顿上诉法院中国法律顾问。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获评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年度中国证券律师。

 赞成:9 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情况的监督意见》。

 2014年8月29日,监事会安路明、刘正希、彭志坚、潘冀、董咸德、熊开等六名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案审议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发表意见如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在深圳招银大学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5名,傅俊元董事授权李引泉董事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认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开、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各位董事能够在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研究讨论,充分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就相关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全体参会董事均认真履行了职责。

 赞成:9 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29日

 (A股股票代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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