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5版)
委员:周隆斌(基金业务部总经理)、胡忠俊(基金经理)、赵亮(研究员)、范贵龙(研究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级监管要求,建立了较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层面的风险管理职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总体规定了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及内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了各项业务的具体风险管理措施。公司风险管理机制覆盖了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将风险管理原则贯彻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形成风险可识别、可控制、可承受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架构。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合规审计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管理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报告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直销中心电话:4008989999
传真:010-58315262
网址: www.hrsec.com.cn
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www.hrse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3、销售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部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年9月7日
联系电话:010-58568139
联系人:赵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 010-65681838
经办律师:姚启明
联系人:姚启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联系人:王红娜
电话:010-56730090
传真:010-5673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斌、王红娜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4年8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67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认、申购基金资产净值小于300万元的份额类别,B类基金份额为认、申购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万元(含)的份额类别。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基金资产净值300万元)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基金资产净值300万元)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A、B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C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无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2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是否有效,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销售机构处T+2日内查询该交易有效性的确认情况。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2日起可以赎回。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销售机构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日申购/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7、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基金份额快速赎回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赎回次数、单次净赎回及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具体的计算公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对投资人收取的登记业务服务费用
根据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机构保留按申购或赎回金额向投资人收取登记业务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笔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投资人赎回后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余额低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要求。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6、7、8、9项暂停赎回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第1、2、3、5、6、7项情形或赎回第1、2、3、4、5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管理人推出该项业务时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并进行相应准备工作。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以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分析为基础,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构建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得稳健的、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力求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财政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科学预计未来利率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利率分析和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两方面。
(1)利率分析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析,预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会出现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在此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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