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临港重机”)产生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2-08号、临2013-040、临2014-001公告。】
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5,302,277.40元。”;
三、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临港重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应欠付工程款的银行利息(以人民币71,359,217.76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95,302,277.40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司法审价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6,960.46元,公司负担94,435.99元,临港重机负担762,525.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进展。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