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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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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

 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

 注:因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于报告期后增持公司股票,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416,524,27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99%。

 2.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4年上半年,在一系列“微刺激”、“稳增长”政策带动下,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稳中有进,转型升级势头良好。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进入行业调整期,整体下行压力较大,城市分化更趋显著。统计数据显示,1-6月份,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48,365万平方米,销售额31,133亿元,分别同比下降6.0%和6.7%;房地产开发投资42,019亿元,同比增长14.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14,80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8%;土地成交价款4,031亿元,同比增长9.0%。在“双向调控”的基调下,上半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继续推行市场化调控长效机制和保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发展相结合,坚持保护消费需求、遏制投资需求,部分去库存压力较大城市政策支持明显,通过放松限购、降低门槛等方式鼓励刚需,市场形成“分类调控”政策环境。报告期内,漆包线市场保持较为平稳发展,但行业竞争更趋激烈,特别是制冷行业漆包线竞争更为白热化,企业市场规模扩大较为困难。

 严峻的市场形势对公司稳健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上半年,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与政策变化及时把握经营节奏,加快房地产项目销售进度,加强漆包线创新研发能力,并逐步着手向包括锂电池行业在内的新兴产业转型。

 (1)稳健经营。受房地产业务不同时期开发进度差异的影响,公司上半年房地产项目可结算面积较去年同期减少,导致房地产板块收入较去年同期减少。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85亿元,同比减少17.68%;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08亿元,同比减少17.5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3亿元,同比减少67.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同比减少34.79%。公司房地产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1.67%。

 ①房地产业务

 A、2014年上半年,公司房地产业务共实现合同销售面积13.48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增长96.13%;合同销售额26.34亿元,同比增长95.22%;房地产业务结算面积为6.90万平方米,同比减少31.74%;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12亿元,同比减少27.20%;实现净利润3.78亿元,同比减少30.49%。

 其中:

 北京冠城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进行太阳宫新区C区的项目开发,报告期内共实现结算面积2.46万平方米,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24亿元,实现净利润2.64亿元;

 北京冠城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进行太阳宫新区B区的项目开发,报告期内共实现结算面积1.76万平方米,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5亿元,实现净利润1.43亿元;

 福建华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进行冠城大通首玺项目开发,报告期内共实现结算面积0.44万平方米,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1亿元,实现净利润0.21亿元。

 公司目前在建或在售的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面积),亿元(金额)

 ■

 注:因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冠城港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相关协议,霸州项目部分宗地土地用途由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变更部分土地面积62,483平方米,故该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作相应调整。

 B、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福建冠城恒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双方于此前签署的永泰文化创意产业园二期土地的《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C、2014年上半年,公司房地产出租收入约0.24亿元,占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0.66%,主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租物业收入。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报告期末已签订合同的出租面积约2.42万平方米,出租率82.22%,本报告期租金收入约0.17亿元,每平方米年平均基本租金约1416.76元。

 ②漆包线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加大细分市场的开发力度,重点开发新能源市场,保持产销相对平衡同时实现利润大幅上涨。上半年实现漆包线产量3.36万吨,同比增长4.02%;实现销售量3.42万吨,同比增长5.56%;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95亿元,同比减少4.01%;实现净利润2674.68万元,同比增长209.94%。

 其中:福州漆包线生产基地报告期内共完成漆包线产量1.90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60%;实现销量1.96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70%;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6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20%;实现净利润1772.6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5.69%。

 江苏漆包线生产基地报告期内共完成漆包线产量1.46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7.35%;实现销量1.46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8.15%;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26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91%;实现净利润914.0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90.29%。

 (2)规范运作,提升企业管理内在竞争力。2014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升企业内在竞争力。面对上半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的严峻形势,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房地产项目及城市区域营销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分解、落实年度销售任务指标,挖掘市场消费潜力,创新营销方法,加快项目销售步伐;不定期对各地产项目工程质量品牌、进度管理等进行工程巡检,确保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行业精品标准和“冠城大通”地产品牌要求;继续推动落实“锐才计划”人才培养体系的执行,加大人才培养与开发力度,完成薪酬体系规范及薪酬水平调整,着力雇主品牌建设工作,等等。

 (3)深耕市场着手转型,布局新能源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与江西国科军工集团有限公司就机电产品及特种漆包线的研发、生产、供应及其他军工产品配套合作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2014年7月,公司与福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书》,着手布局锂电池等新能源产业,促进公司产业转型,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

 (4)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及富滇银行。报告期内,公司参股的福建漳州芗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同意筹建批复,同时,公司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并于2014年7月18日完成投资入股工商变更手续。

 (5)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报告期内,公司顺利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于2014年6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88号),并于2014年7月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2014年下半年,受前期“微刺激”政策持续影响,预计我国宏观经济仍将保持平稳增长趋势。

 房地产市场方面,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行业调整预计持续存在,市场机制作用将逐步显现,城市分化可能进一步加剧。在国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继续推行房地产市场长效调控机制和分类调控政策的基础下,地方政府可能更加积极主动推进包括放松限购、放宽信贷、减少税收等政策的落实,刚需、改善性住房等市场需求将可能逐步释放。同时,中国城镇化红利仍在释放。因此,我们认为对未来房地产市场不宜过于悲观,稳健经营、控制成本、精耕细作的房企方能屹立市场不倒。下半年,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走向和政策变化,集中财力和精力聚焦城市,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用户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加快销售回款,确保财务稳健,合理利用募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的开发。

 下半年,漆包线行业将面临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和宏观信贷结构性收紧双重压力。针对行业现状,公司将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节能降耗,提高成本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加快新产品的研发,继续开发风电、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及高效电机等领域新市场,扩展漆包线与军工领域的合作,努力增加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漆包线产品生产规模,继续保持产品技术领先地位,挖潜增效,实现业绩稳健增长。

 此外,公司将继续落实在新能源等领域的布局投资,加快投资进度和力度,从人力资源、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确保投资的落实,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产业转型,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及整体竞争力,为完成年初设定的全年经营目标继续努力。

 1、主营业务分析

 1.1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说明: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以及融资成本上涨综合影响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上年同期收到原子公司归还往来款影响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投资富滇银行影响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新增银行及其他机构融资影响所致。

 研发支出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受本期新产品研发加大投入影响所致。

 1.2其它

 ①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构成及利润来源未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利润来源仍主要为房地产业务。

 ②公司前期各类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度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88号)。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发行1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4年8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2014年6月17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7月18日、2014年7月23日、2014年7月24日、2014年7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③经营计划进展说明

 公司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提出2014年经营目标,即公司2014年计划实现合并营业收入约为85亿元,成本费用约68亿元,其中房地产业务全年开复工面积达到16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约50亿元;漆包线业务全年计划销量约6万吨,实现销售收入约35亿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现合并营业收入35.85亿元,成本费用28.49亿元;房地产开复工面积141.03万平方米,实现营业收入18.42亿元;漆包线实现销量3.42万吨,实现营业收入17.43亿元。

 2、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2.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

 2.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

 3、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秉持“凝聚人文,和谐共赢”的核心价值观,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企业文化,并拥有了一支强有力的人才队伍。在房地产业务及漆包线业务方面,公司具有下列核心竞争力:

 房地产业务方面

 (1)稳健的经营策略。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有效合理控制土地成本,并维持未来2-3年的土地储备量。

 (2)“冠城大通”地产品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司注重品牌建设,确保冠城大通地产品牌在项目所在城市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公司规模相匹配。

 (3)以行业精品为标准的产品质量。公司每一个楼盘开发公司都将业主利益放在首位,多方面加强管理,力求将每一个项目打造成行业精品。

 漆包线业务方面

 (1)公司漆包线业务历史悠久,技术实力雄厚,生产规模、研发水平及品牌影响力均位居行业前列。

 (2)产品质量国内领先,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多个产品品牌获国家金牌、银牌等各类奖项。“武夷”牌漆包线凭借其卓越的产品品质、顾客满意度和品牌知名度,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及“中国电器工业最具影响力品牌”。

 (3)稳定的客户关系。公司目前已和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每年都被多家客户评为优秀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4、投资状况分析

 4.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单位:万元

 ■

 ①证券投资情况

 ■

 ②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单位:元

 ■

 ③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4.2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①委托理财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②委托贷款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贷款事项。

 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4.3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单位:万元

 ■

 4.4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

 (二) 其他披露事项

 1、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不适用

 四、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1. 与上年相比本期新增合并单位2家,原因为:

 (1)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冠城恒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7日工商注册登记完成。

 (2)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8,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冠城汇泰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4月18日工商注册登记完成。

 2. 与上年相比本期减少合并单位2家,原因为:

 (1)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持有的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江置业")80%股权以人民币3,850万元价格转让给福建得隆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隆昌公司")。2014年4月25日,公司与得隆昌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宏江置业80%股权以人民币3,850万元价格转让给得隆昌公司。2014年5月22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2) 宏江置业的全资子公司福建宏江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江酒店"),因公司转让宏江置业股权而丧失宏江酒店控制权,宏江酒店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董事长:韩国龙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58

 转债代码:110028 转债简称:冠城转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27日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在公司会议室。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国龙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已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两个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亦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近期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为江苏大通向广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已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会议通知公司将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59

 转债代码:110028 转债简称:冠城转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4]147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第二十二条。同时,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条款中各处指引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于 2014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18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和转股程序,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转股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第八十条(原七十九条),增加两款。

 原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为(增加第二、第四两款):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修订第八十二条(原第八十一条)

 原为: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现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4、第八十四条(原第八十三条),修订有关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原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不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董事、监事按下列方式和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被提名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提名人应以书面推荐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的简历与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审核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五)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和公开声明;”

 现为: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

 董事、监事按下列方式和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及依法可以提出议案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被提名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提名人应以书面推荐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的简历与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审核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五)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和公开声明;”

 5、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原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原第一百九十七条)

 原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现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二、《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修订第二十二条

 原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确定股权登记日,明确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并披露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修订第二十四条

 原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上市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现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3、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

 原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为(增加第二、第四两款):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第四十二条,修订有关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权的规定

 原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现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

 5、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

 原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为(增加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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