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述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4-056)等相关公告,及于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关于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京华”)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有关要求,公司已委聘财务审计机构对深圳京华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根据相关报告对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更新,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及于当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4]10561号)、《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10549号)。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